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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試行)》試行三年來,對鄉鎮檢察室的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效果是好的。實踐證明在鄉(鎮)設置檢察室是非常必要的。為進一步加強鄉(鎮)檢察室的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加強和完善人民檢察院在基層的法律監督工作,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鎮)檢察室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派駐鄉(鎮)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鄉(鎮)檢察室的任務是:
(一)受理轄區內公民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接受違法犯罪分子的自首;
(二)經檢察長批準,對發生在本轄區內、屬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前調查、立案后的偵查;
(三)對轄區內緩刑、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監外執行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進行檢察;對人民檢察院決定免訴的人員進行幫教;
(四)結合檢察業務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開展法制宣傳;
(五)辦理檢察長交辦的工作。
第四條鄉(鎮)檢察室根據鄉(鎮)地域、人口、經濟狀況和工作需要設置鄉(鎮)檢察室的設置和撤銷,由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批。
第五條鄉(鎮)檢察室配備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若干人,設主任一人,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檢察員擔任。
第六條加強對鄉(鎮)檢察室的領導,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鄉(鎮)檢察室在工作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七條鄉(鎮)檢察室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原則,遵守《檢察人員紀律》,忠于法律,忠于事實真相,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八條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條例于頒布之日起施行。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