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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外商投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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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外商投資辦法

          為進一步擴大我市利用外資的規模,推動我市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鼓勵外商投資作如下規定:

          1外商投資我市鼓勵類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到2年免征介稅,第3至5年減半繳納的所得稅,經企業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返還。

          2外商投資交通、能源等基礎建設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上繳地方財政的企業所得稅,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前5年全部返還,第6至10年按50%返還給企業。

          3外商投資項目,經營期滿10年以上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簽訂合同,其建設用地允許投資者分期付土地出讓金。

          4我市企業以自有房地產作價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工業生產項目,符合城市規劃,在辦理房產過戶時,經財政部門核準,其房產契稅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辦法予以返還。

          5引進高新技術進行農業開發的外商投資項目,其土地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行政劃撥方式。

          6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項目一定范圍內的服務設施,也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并可在出讓地價上給予優惠。

          7鼓勵外商投資我市的科學研究、文化、體育和為教育事業服務的項目以及旅游設施項目,建成營業后,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繳地方財政的所得稅,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返還。

          8香港告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或個人來長投資興辦企業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9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