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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嬰保健法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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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嬰保健法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

          (二)指定傳染??;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

          (二)孕婦、產婦保?。簽樵袐D、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

          (三)胎兒保?。簽樘荷L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第十六條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第二十一條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第二十二條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第二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第四章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第二十六條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本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