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安徽省檔案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建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城市建設的發展規劃,保障城市建設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城市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維護城建檔案完整與安全的基礎上,便于社會各方面對城建檔案的利用。
第六條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城建檔案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室)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城建檔案的形成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做好城建檔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檔案,做好城建檔案的開發、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檔案的范圍
第九條城建檔案是指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與業務技術檔案、城市基礎資料以及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
第十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主要指: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道路、廣場、橋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處理等方面的檔案。
(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給水、供氣、供熱、供電、消防、郵政、電信、公共交通等方面檔案。
(三)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公路、橋梁、港口、機場等建設工程檔案。
(四)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勝古跡、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檔案。
(五)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填埋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及監測工程等方面的檔案。
(六)城市防洪、抗震和環境保護、人防工程檔案。
(七)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各類工業建筑(工廠、礦山、倉儲設施等)、住宅、商業、機關、學校、醫療、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檔案。
(八)建制鎮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九)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十)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及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第十一條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主要是指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公用、房地產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在業務管理和技術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第十二條城市建設基礎資料主要是指:
(一)城市歷史資料,包括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址、地名等資料。
(二)城市經濟、人口、自然資源等資料。
(三)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規定、計劃文件、科學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三章城建檔案的報送與接收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建設單位應當從建設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編制與工程建設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材料完整。
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城市建設基礎資料,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負責建立。
第十四條城建檔案的形成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城建檔案進行收集、整理。
第十五條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接收標準的要求;
(二)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三)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是原件;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五)按有關規定報送建設工程的紙質檔案和聲像檔案,其中市以上重點工程,還應當同時報送光盤、磁質等電子檔案。
第十六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當與城建檔案館(室)簽訂報送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書。并按照本規定和責任書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對內容不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限期補充完善。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的形成單位,對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中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中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根據城建檔案館(室)的要求移交。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檔案和具有長期保存價值檔案的劃分,按照有關規范執行。
城市建設基礎資料和其它城建檔案的形成單位,按照本規定和城建檔案館(室)的具體要求,及時移交。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點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
第十八條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檔案暫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的檔案材料由城建檔案館(室)接收、保管。
第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經過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的配套工程及改建、擴建工程,其城市地下管線的檔案,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移交或者單獨移交。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已更改、報廢及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二十條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二條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的指導,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四章城建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統計、鑒定、銷毀、保管等工作。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城建檔案館(室)保管城建檔案必須具備相應的檔案庫房,并配備必需的設備和設施,做好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等工作,保證城建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養、保護工作,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對破損、褪色或字跡模糊的檔案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城建檔案館(室)對館藏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載有城建檔案館(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證明效力。
第二十七條城建檔案館(室)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城建檔案,服務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擅自提供、銷毀城建檔案。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建檔案,應當按規定交納費用,其費用嚴格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室)應當無償、優先提供。
第三十條城建檔案館(室)從事城建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中應當忠于職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檔案管理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損毀、丟失、偽造、銷毀城建檔案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他檔案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城建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年7月10日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