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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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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省政府《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活動與管理,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二)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三)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四)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五)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六)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經貿、財政、建設、交通、水利、通信、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重大建設工程:

          1.公路、鐵路干線的特大型橋梁、大型橋梁以及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鐵路干線上大型站的候車室和樞紐的主要用房;4D標準以上機場;5000噸級以上港口、碼頭工程。

          3.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和裝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500千伏以上的變電站;市電力調度中心主體建筑。

          4.城市長途電信樞紐、終局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端局和承擔特殊重要任務的市話局、一級郵件處理中心。

          5.市、縣級中心醫院(急救中心)主體建筑;城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及廣播電視發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氣的主體工程。

          6.80米以上高層建筑工程;大型影劇院、大會堂、體育館以及單體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動參數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內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圍較大、跨不同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廠礦企業和新建開發區。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第六條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管理程序。

          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立項論證時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因故未作的,必須在工程設計前補做。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應當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的,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地震主管部門審定后,方可作為工程抗震設防的依據;評審未通過的,地震主管部門不得審定,設計單位不得設計,計劃部門不得批準開工,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七條本規定第五條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申請核定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受理,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定完畢。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在項目審查時,及時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參加。對報批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或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批準。

          第九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到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進行登記后,按資質許可范圍承攬相應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一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按照國家和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已建的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三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應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刁難。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及時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的《**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第31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