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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從源頭治理和預防商業賄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國有資金、公共資金和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設工程,下同)項目、政府采購項目、藥品(含國家一、二類醫療器械設備,下同)集中采購項目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其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招標采購項目,均須進入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三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負責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督管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港口、國土資源、財政、國有資產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招標采購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堅持“管辦分離、統一管理、同城合一、資源共享”的原則。招標采購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建立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適時研究、制定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有關制度、辦法,協調處理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項目招標采購活動過程的監督管理職能,由市招標采購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的重點工程項目,市建設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項目,市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門負責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市衛生部門負責的藥品集中采購項目;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項目;
(五)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
第七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監督管理具體制度,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
(三)對招標采購文件及有關資料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實行備案審查,對招標采購交易結果履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評標專家庫、機構、供應商備選庫,建立招標采購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五)受理有關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查處理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六)對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繳存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七)對縣(市)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監督本行業招標采購活動的實施;
(三)依法對評標專家資質、機構資格實施管理,協助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建立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誠信檔案;
(四)受理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的投訴舉報,辦理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門轉交的投訴舉報,負責查處違反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監察局負責對招標采購執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執行本辦法情況實行監察,受理投訴舉報;
(二)對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處理涉及招標采購活動的舉報投訴情況實行督察;
(三)負責查處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市監察局依據有關規定,向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派駐監察室。
第十條市交易中心為招標采購交易活動提供下列服務:
(一)收集、審查、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信息;
(二)提供招標采購交易場所;
(三)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進場交易資格進行核驗;
(四)為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托管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五)收集、管理招標采購工作檔案資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對招標采購人或機構申報的招標采購文件,分類進行備案審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據招標采購管理局審查后的招標采購文件,適時招標采購信息,按照招標采購文件確定的時間,合理安排實施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具體場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據項目性質,按照市招標采購管理局確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標采購人從電腦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標采購人、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在招標采購管理局及相關監督機構現場監督下進行交易,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
(五)對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招標采購人簽發確認書,市交易中心提供見證,各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辦理有關證照、過戶等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招標采購項目,應當在收到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批復文件抄送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市監察局備案。
第十三條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招標采購項目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五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閱資料、現場監督、受理投訴等方式對招標采購活動過程進行監督,必要時可向有關當事人調查了解,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采購活動中發生的違規違法問題,可以向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發現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進行糾正,或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市招標采購管理局。
第十八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應當建立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誠信檔案,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違反誠信的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標采購管理局責令糾正,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移送市監察局或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泄露標底等保密資料,或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和排斥投標人的;
(二)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或將中標項目的主體部分、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三)掛靠有資質、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招標采購活動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各種招標采購違規違法行為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對市招標采購管理局提出的有關招標采購違規違法問題,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市監察局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國家、省直接組織的招標采購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和政府采購、藥品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標采購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招標采購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市政府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