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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調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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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提高新進人員的基本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直除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以外的事業單位編制內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勤人員參照執行。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的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公開招聘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事業單位急需引進高層次、緊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是市直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市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直事業單位集中公開招聘人員,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門、監察部門、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由本單位人事和監察、職能科室、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本單位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招聘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八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招聘計劃、信息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招聘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及編制數、空編數額;

          (二)擬聘崗位、人數及所需條件;

          (三)招考對象、范圍、時間、方式;

          (四)招聘工作組織領導、紀律要求及其它有關事項。

          招聘計劃經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招聘計劃核準后,用人單位應當不遲于報名日前10個工作日,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

          (二)應聘人員條件;

          (三)招聘辦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

          (五)報名方法;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報名和資格審查由用人單位組織進行。實際報名人數與招聘崗位比例一般應達到3:1。因比例不足而取消崗位招聘的,應及時通知該崗位報名者。報名者可以改報其它崗位。

          第四章考試、考核和體檢

          第十四條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考試由用人單位或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一)筆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崗位特點確定,一般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知識兩門,以閉卷方式進行,主要考查應聘者的業務素質及潛在能力。

          (二)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則,一般按照擬招聘人數與進入面試人數的比例1:3確定。面試成績當場向考生宣布。

          (三)面試結束后,筆試和面試成績按招聘方案規定的權重合成,確定考生的總成績,分崗位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和招聘方案規定比例確定考核體檢對象。

          (四)對于操作性較強的崗位應聘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十六條對通過考試、考核的應聘人員可根據需要進行體檢。體檢在具有二甲以上資質的醫院進行,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的結果,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員。

          第十八條對擬聘人員在適當范圍對外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

          第十九條辦理批準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一)對確定的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規定報批或備案;

          (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理人員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

          (三)用人單位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文件、聘用合同書,分別辦理列編、行政、工資關系(或財政撥款)、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四)公開招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間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適時考察,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六章公開選調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公開選調人員程序:

          (一)制定公開選調計劃并申報;

          (二)調檔審查擬被調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公開選調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公開選調計劃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研究選調人員的決定;

          (二)用人單位擬公開選調人數、條件及選調辦法;

          (三)用人單位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報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調應當不遲于報名日前10個工作日,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選調信息,并接受報名。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對參加選調的報名人員按照選調計劃確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調檔審查對象。

          第二十四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對列入調檔審查對象的人員進行調檔審查:

          (一)被調人員檔案材料是否齊全;

          (二)被調人員的檔案身份;

          (三)被調人員有無重大政治、經濟及違紀違法問題,有無違反計劃生育情況;

          (四)被調人員的學歷、專業、職稱等情況是否符合選調條件。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對調檔審查對象調檔審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審定,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二十六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后,用人單位與被選調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憑市人事行政部門開具的《選調人員工作介紹信》分別辦理列編、行政、工資關系(財政撥款)、社會保險及戶籍等相關手續。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開招聘、選調工作應做到政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選調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選調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調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有關考試、考核、體檢等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應聘、選調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選調資格的;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取消考試資格。已受聘、選調人員,一經查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條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以及有違反公開招聘、選調紀律的其他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并調離招聘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不按編制限額和批準的招聘、選調計劃以及規定的資格、條件、程序自行聘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所聘人員不予辦理列編、工資、調轉等相關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8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