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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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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條例

          第一條《**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5—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經市政府**6年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為實施《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競爭有序的現代商業網點和商品市場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設立商業網點,包括市級、區級、社區級商業中心,大中型商業零售網點,商業特色街,商品交易市場,各類專業市場,物流基地,城鎮商業等,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商務局是監督檢查《規劃》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產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積極配合,確保《規劃》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市城區范圍內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商品交易市場、商品零售網點和餐飲網點的建設或經營,必須到市商務局辦理規劃審核手續。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商業網點建設,還應向社會公示,必要時還應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第五條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者辦理審核手續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的申請報告;

          (二)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項目審查表》;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商業網點建設或經營者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轄區商務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初審后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接到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核,并牽頭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產局、市建委、市工商局等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憑市商務局出具的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意見,到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產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市城區范圍內新建物流基地、賓館、酒店、特許行業經營單位的選址和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