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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規定》(皖辦發〔*6〕4號),從重從快打擊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現對全市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的單位和人員作如下行政處罰規定:
一、對政策內懷孕14周以上,在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后終止妊娠的婦女,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口計生委”)給予1000—3000元的罰款,并取消再生育計劃,責成當事人落實長效節育措施。
二、對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由縣級以上人口計生委或衛生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30000元的罰款。未按規定查驗、登記有關證明施行手術或者手術記錄虛假的,按非法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員,已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組織、介紹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違規人員,由縣級以上人口計生委給予5000—10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終止妊娠藥品的生產、批發企業應嚴格查驗購藥者的資格證明,建立完整的購銷記錄,并保存3年,違者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藥品零售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終止妊娠藥品,如違規購進和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0—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五、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由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所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滁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滁州市關于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規定》(滁辦發〔*6〕12號)辦理。
六、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