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條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17號)等有關規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同意滁州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皖府法〔*4〕7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管理工作。
瑯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該區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受瑯琊區人民政府和市執法局雙重領導,負責本轄區責任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東工業園區、瑯琊山風景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由市執法局負責。
第四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分工,依照本辦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督查辦法》和《安徽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據《安徽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以下職權(具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見附件):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2.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煙對環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規定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
5.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固體廢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無照商販(市場內除外)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執法程序。
第十條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
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暫扣的,可以依法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對依法暫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因暫扣行為違法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需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調查取證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需補辦有關手續的,應責令當事人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并及時通知該部門。
第十五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都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可適用其中最重的條款給予行政處罰,不得合并或者重復罰款。
第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不包括鑒定、聽證期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將處罰決定書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在執法過程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超出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
第十九條市執法局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有權進行監督,發現對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發現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市執法局在必要時,可以指揮和調動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或者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市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對瑯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該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執法局提出。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民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按照管轄權限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經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秉公執法。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