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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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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技術獎勵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市科技獎只設*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方針。

          第四條市科技獎的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行業評審組,負責市科技獎各行業的評審工作。行業評審組由市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應當依法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市科技獎授予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市科技獎授予下列人員、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性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社會公益性工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采用先進技術方法,使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五)在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經應用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市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第三章市科技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八條市科技獎每2年評審一次。

          第九條市科技獎候選項目由下列組織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大專院校、科研機構;

          (四)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組織。

          第十條申請市科技獎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推薦者應當提供科學技術成果初審結論,并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一條市科技獎由各行業評審組負責評審,并向市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評審委員會根據行業評審組的建議,作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決議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通過《*日報》、*市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為30日。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有異議的,均可在征求意見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三條市科技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

          獎金額為: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五條推薦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參與市科技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設立面向全市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