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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徹底清理已使用的“五無”工程,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行為,有效遏制新的“五無”工程的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五無”工程,是指1998年3月以后在建和已建成使用的“無規劃、無報建、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無質量安全監督”的房屋建筑(60平方米以上、二層及二層以上)。
1998年3月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凡屬建設管理手續不齊全或者屬違章建設的,按建設年代當時的法規進行處理,不屬本辦法處理范圍。
二、權責界定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清查處理“五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督促檢查全市開展清理處理“五無”建筑工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市府辦、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房產局、市消防大隊、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貿局、市環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供電局、市工商局等有關單位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成員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抽調,負責全市清查處理“五無”工程工作情況收集、聯絡、督查、協調。辦公電話:5525852。
第五條各鎮(街道、農場,下同)按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的已建和新建的“五無”工程,負責督促依法清理和報建。市政府將把各鎮在建工程的違法違章情況納入當地主要領導的政績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對“五無”工程監管不力的鎮,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各鎮也要相應成立以鎮長(辦事處主任、場長)任組長,分管建設規劃工作的領導和建設辦主任、招商辦主任任副組長的專項整治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鎮的“五無”工程專項整治工作。
第六條領導小組和專項整治小組每兩個月要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總結和部署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規劃局依法按時審批各類建設工程,加強對審批后的建設工程的跟蹤管理,加強對未經規劃審批的建設工程的處理,及時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第八條市建設局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違法建設行為或設計、施工單位超越資質范圍的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市安監局按照分級處理原則,負責查處因違法建設而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條市公安局應積極配合市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對在查處“五無”工程的工作中出現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市消防大隊對已經查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或違法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消防審查驗收手續,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市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申請時,應查驗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場所租約或產權證明等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市環保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噪聲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并查處無證排污行為。
第十四條市供水、供電部門對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設施提供永久服務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或房產證,沒有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或房產證的,不得供水、供電。對發現擅接水電進行違法建設施工的,應及時通報市清查處理“五無”建筑工程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各鎮要依照《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管理若干規定》(粵府辦〔2006〕6號)做好新建工程的監管工作,發現違反基建程序的項目開工,要立即發給停工通知書進行制止,并及時通知市建設局(違反規劃的還應及時通知市規劃局),由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協同當地政府、市安監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不能對未報建先施工的工程提供相關服務,否則,由市建設局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在建“五無”工程的處理
第十七條對在建的“五無”工程,嚴格依法處理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停工補辦手續。
經查出屬“五無”的在建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部門及時制止其建設,并即向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報告,依次由市規劃局、市建設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有關手續和質量確認,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對經查出的“五無”工程,建設單位拒不按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手續的,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均可發函通知供水、供電部門,采取停水停電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市供水、供電部門在接到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停水停電通知時,應積極配合,做好停水停電工作。
四、對已竣工使用的“五無”工程的處理
第十九條各鎮專項整治小組負責督促本鎮區域內的“五無”工程業主到市規劃局、市建設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對查出的“五無”工程,市規劃部門依據下列原則處理:
(1)對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和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用改正措施的,不予補辦報建手續,由市規劃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其整改和整改后補辦報建手續。
(3)對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給予補辦手續。
第二十一條“五無”工程業主在市規劃部門辦理有關報建手續后到市“五無”工程清查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并要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驗收合格證。
(2)設計圖紙。
(3)消防驗收合格證(自用私人住宅除外)。
(4)環保建筑噪聲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五無”工程業主依照下列情況對“五無”工程分別辦理檢測鑒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1)1998年3月以后產生的“五無”工程,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及三層(含三層)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多層廠房、宿舍、辦公樓的“五無”工程,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或者具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的質量鑒定機構檢測鑒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2004年版)》(JGJ125-99)對檢測項目的構件、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維護結構)、房屋整體(鑒定單元)等三個層次進行安全性檢查鑒定和等級評定。
(2)1998年3月以后產生的“五無”工程,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及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公共建筑、單層廠房和其他建筑物的“五無”工程,由我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測,由市質安站、設計院、監理等有執業資格的工程師組成的專家組,依據第(1)款規范、標準聯合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三條“五無”工程業主辦理房屋安全鑒定登記備案的程序:
(1)房屋安全鑒定完成后,“五無”工程業主持《**市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備案表》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到市建設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登記備案。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由市建設局依法處理。
(2)根據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備案分別作如下處理:
①建筑結構安全的,由市建設局核發《**市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備案表》,作為產權登記的組成文件。
②建筑結構不安全需加固補強的,在檢測報告簽發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補強加固,補強加固工作應符合粵建規字〔2001〕78號文的規定,加固補強的工程必須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跟蹤監督。補強后的工程必須經業主組織加固補強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鑒定機構驗收合格后,市建設局根據工程加固補強竣工驗收文件核發《**市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備案表》,作為確認產權的組成文件。
第二十四條“五無”工程登記產權的程序:
由業主向市房產局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登記:
①房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②經辦人身份證明;
③工程項目的土地使用證;
④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明文件;
⑤消防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⑥《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⑦《**市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備案表》;
⑧違法建筑已依法接受行政處罰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
⑨具有合法資質測量單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量報告及房屋平面圖。
第二十五條“五無”工程業主自其房屋被確認為“五無”工程之日起18個月內逾期不辦理規劃手續的由市規劃局依法處理、逾期不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并由市建設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又逾期不辦理補強手續的,由市建設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并作出處罰。
第二十七條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無意義進行加固補強或無法加固補強達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設局依法發出停止使用通知和責令立即疏散人員。對影響公共安全的,責令在一個月內完成排險工作。對逾期不辦理補強手續的,由市建設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或拒不執行市建設局指令的,由清查處理“五無”建筑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用一年半時間完成已使用的“五無”工程清查和處理工作。
五、監督
第三十條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五無”工程的處理。對在清查和遏制“五無”工程過程中有法不依、推諉擱置的,由市監察部門依照《**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臺府〔2007〕71號)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