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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三項費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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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三項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臺山市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進一步提高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科技三項費用的作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省財政廳《關于轉發〈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財工〔1996〕373號)以及《關于印發〈江門市級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江科〔2004〕9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臺山市科技三項費用(簡稱科技三項費用,下同),是指市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以及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項目補助費,是我市財政科技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臺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

          第三條安排科技三項費用的科技項目必須符合我市經濟建設的實際,直接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務,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或行業實行重點傾斜扶持;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要求;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配套自籌資金,且自籌資金額不得小于所申請資助的經費額。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安排科技三項費用的科技項目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項費用的來源

          第五條科技三項費用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每年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項目承擔單位結余的科技三項費用;

          (三)項目撤銷后回收的科技三項費用。

          第三章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范圍

          第六條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設備購置費。指研究、開發項目所必須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研究項目的樣品、樣機購置費用,以及為此發生的運輸、包裝、裝卸、安裝和零星土建的費用。

          (二)能源材料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的水、電、燃料、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用,以及運輸、包裝費用。

          (三)試驗外協費。指研究、開發項目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托外單位協作進行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

          (四)資料、印刷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書刊、資料、計算機軟件、復印、印刷的費用。

          (五)租賃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而租賃的專用儀器、設備、場地、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

          (六)差旅費。指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調研所發生的費用和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七)鑒定、驗收費等科技評價費。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鑒定、驗收等科技評價時所發生的費用。

          (八)管理費。指承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單位,為了向研究課題組提供良好的服務和工作條件,用于組織項目前期論證等費用。管理費的提取只限于實行獨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費不得超過總額的5%。企業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費。

          (九)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費和科技交流費。指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費用,以及開展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動的開支。

          (十)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監督管理,嚴格遵守規定的開支范圍。

          第八條當年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全部實行無償使用。科技三項費用由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安排下達。

          第四章科技三項費用的報批和劃撥

          第九條科技三項費用按以下程序報批和劃撥:

          (一)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按市科技局規定的時間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申請,填寫《臺山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任務)書》或提供申請科技三項費用書面報告。

          (二)市科技局對申請科技三項費用的單位及承擔的項目進行初審并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和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并簽署審核意見;市科技局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提交項目的安排計劃;會同市財政局聯簽后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確定。

          (三)項目經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確定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

          (四)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臺山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市財政局將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一個月內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及本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第十條每項科技三項費用的安排使用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負責收集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科技三項費用的報告、資料;對申請單位及其項目調查核實,提出科技三項費用安排的初步意見;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進行論證并簽署意見;根據專家委員會論證的意見,提出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安排計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

          (二)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安排計劃是否符合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范圍;有無超出人大通過的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的總額;在項目經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確定后,組織資金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檢查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

          第五章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科技三項費用由市財政局開設科技三項費用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專家委員會,由市科技局挑選3—5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不同行業的技術人員組成,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專家委員會對科技三項費用項目進行論證時,到會人數要多于總人數的2/3,對每個項目論證后,要有無記名投票的結果。若涉及專家本人單位的項目,本人在投票時應回避。

          第十四條科技三項費用專戶嚴格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結余的科技三項費用,應于項目完工后一個月內繳回市財政局科技三項費用專戶。

          第十六條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更改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書面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銷或更改申請,在市科技局做出撤銷或更改項目的決定后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并報送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額上繳。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將截留或挪用的科技三項費用全額回繳,并在兩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科技三項費用的申請。

          第十八條各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應嚴格按項目進行核算管理,便于審計,每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要向市科技局報送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決算表,由市科技局嚴格審核把關。

          第十九條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應主動向市科技局申請項目結題或科技成果鑒定。

          第二十條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將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的收支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科技三項費用接受市審計局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