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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再就業政策監督舉報管理工作,促進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轉變工作作風,全面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0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再就業政策,制定相應公開辦事程序,明確落實再就業政策需提供的材料和辦結期限,并懸掛在公開明顯的位置;向社會公開本部門再就業政策咨詢和舉報投訴電話;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認定證明》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依照辦事程序,在承諾期限內兌現相應的就業政策。
第三條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認定證明》的市內下崗失業人員、企業(以下簡稱投訴者),對落實再就業政策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者)在依法行政、辦事效率、服務態度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有權投訴或舉報。
第四條不履行職責,指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指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五條投訴者應遵循實事求是、自愿合法的原則,向**市投訴中心、服務單位投訴或舉報,不得捏造事實,誣告誹謗。
第六條投訴者可以通過約見、信函、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投訴。以上訪、電話、電子郵件等非書面方式投訴的,必要時,投訴者須辦理有關書面手續。
第七條投訴者應提供本人(單位)聯系方式、被投訴者的姓名(名稱)和投訴事項,受理投訴的單位要做好投訴者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投訴者、被投訴者在法律和事實面前一律平等,受理投訴單位的工作人員與投訴者、被投訴者存在利益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九條對涉及多個部門的投訴事項,由**市落實再就業政策監督舉報機構按照服務主體的原則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協助處理。
第十條承辦單位要按規定時限展開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報告結果,同時將調查結果書面答復投訴者。
第十一條受理投訴或舉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訴事項符合本制度第三、四條的規定;
(二)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請求;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四)投訴材料應以中文或附中文譯本;
(五)符合本辦法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已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遵循公正公平、依法行政、快捷高效的處理原則。接到投訴后,受理投訴單位應記錄在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者是否受理且告知理由。受理投訴后即進行調查,一般問題7個工作日、復雜問題15個工作日、重大問題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向投訴者通報處理結果。需上報結果的,于最后一個工作日按要求上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報的,要及時向來函部門和投訴者書面說明。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承辦事項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被投訴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調查工作,不得對投訴者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監察部門負責對投訴或舉報不落實再就業政策的重大事項進行核實。經調查屬實的,除責令該部門進行整改外,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有關價格和收費政策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維護收費秩序。
第十七條**市落實再就業政策監督舉報機構設在**市委、市政府投訴中心,電話:0750——556****。凡向市投訴中心投訴舉報的,按《**市投訴中心工作細則》辦理。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