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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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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了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銀企雙贏,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的分支機構、**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各縣(市)農村信用聯社及其分支機構,停業整頓金融機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務人是指依照借款合同應當履行還款義務的法人或個人。借款人是指在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和個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自然人。擔保人是指為法人和個人在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提供擔保的法人和個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自然人。

          第二章定義、性質和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逃廢金融債務是指債務人對在金融機構取得的本外幣貸款(含本外幣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授信、表外業務債權,以及由金融機構承擔的其他信貸業務,以下簡稱貸款)具有全部或部分償還能力,采取不正當或非法手段逃避或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償債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逃廢金融債務分為一般性逃廢金融債務和嚴重性逃廢金融債務。一般性逃廢金融債務是指逃廢行為和情節較輕,經金融機構或有關部門及時提醒立即作了糾正的行為。嚴重性逃廢金融債務是指逃廢行為和情節惡劣、經金融機構或有關部門及時提醒卻仍然繼續實施逃廢債務的行為。

          第五條逃廢金融債務的主要形式:

          1.借款人有能力支付工資、租金、組織正常生產經營,但以種種借口拖欠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為享受金融機構優惠政策故意拖欠利息、不歸還到期貸款本金的行為。

          2.借款人在實施兼并、分立、合并、股權轉讓、聯營、租賃、承包、改制、拍賣、合資、轉讓資產、申請停業整頓以及其他影響按期履行貸款償還義務的行為時,未提前書面通知金融機構,或未經金融機構同意將借款轉移至無償債能力的第三人,懸空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行為。

          3.借款人或擔保人出現停業、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經營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以及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地與范圍變更等情形,部分或全部喪失履行貸款償還與擔保義務,未及時書面通知金融機構、未落實貸款償還責任的行為。

          4.因債務的原因造成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損,債務人未及時提供金融機構認可的其他貸款保全措施的行為。

          5.借款人為他人提供債務擔保或以其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后,將影響其自身償還金融機構本金和利息的能力,未提前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并征得同意而提供擔保的行為。

          6.借款人轉移存款賬戶,或多頭開戶,蓄意逃避金融機構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致使貸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或全部難以收回的行為。

          7.債務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瞞經營活動真相,造成貸款風險的行為。

          8.拒絕補辦貸款擔保手續的行為。

          9.未經金融機構同意,私自處置貸款抵押物,造成貸款抵押懸空的行為。

          10.故意不辦理營業執照年審,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執照,造成貸款風險的行為。

          11.拒不簽收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的行為。

          I2.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繼續拖欠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行為。

          13.其他逃廢金融債務的情形。

          第三章認定與懲戒組織

          第六條成立**市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市政法委書記、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政法委、市紀檢委、市宣傳部、市金融辦、**銀監分局、人行**中心支行、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市資產管理中心、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派員組成,掛靠市金融辦,由市金融辦主任任辦公室主任,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和具體工作。

          第七條**市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負責全市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的安排部署,統一領導、協調、指揮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工作;

          2.組織認定逃廢金融債務的事實;

          3.組織實施對逃廢金融債務的懲戒措施;

          4.建立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考核。

          第八條**市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是:

          1.按照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落實具體工作人員,參與打擊逃廢金融債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2.按時參加領導小組會議,認定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審定懲戒措施;

          3.組織完成領導小組分配的工作;

          4.部門間協作配合,發揮認定與懲戒逃廢金融債務工作的聯動合力。

          第四章認定與懲戒程序

          第九條逃廢金融債務的認定與懲戒按照“金融機構申報,分級審定,區別性質,認定后即懲戒,聯合制裁”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對一般性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由涉及的金融機構要求債務人立即糾正,視糾正情況酌情處理,無須向領導小組申報。

          第十一條對嚴重性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執行嚴格、審慎的認定與懲戒程序。

          1.金融機構申報。對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及時將逃廢金融債務的情況,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金融機構申報時,須有正式文件并附下列資料:

          (1)認定債務人逃廢金融債務的基本事實和依據;

          (2)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簽署的借款合同、借據、擔保承諾、抵押或質押文件等相關原始資料的復印件;

          (3)已通過訴訟方式審結的,須提供法院裁決書的復印件;

          (4)債務人屬于股份制企業或上市公司的,須同時提供主要股東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料;

          (5)懲戒建議;

          (6)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資料。

          金融機構對向領導小組提供的上述報告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負法律責任,并須及時報告因具體情況發生變化的相關資料。

          2.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金融機構申報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認定和懲戒建議報告。經確認為逃廢金融債務的,列入**市逃廢金融債務黑名單。

          3.認定和懲戒的審定。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后,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懲戒措施進行懲戒。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1、2、3款的懲戒措施范圍內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報達一個月內作出認定和懲戒決定(特殊情況除外);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4、5、6、7、8、9款的懲戒措施范圍內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季度提交領導小組作出認定和懲戒決定(特殊情況除外)。

          4.懲戒措施的執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一經作出認定與懲戒決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必須按照決定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懲戒措施分為一般性懲戒和嚴厲性懲戒。本辦法第十四條第1、2、3款為一般性懲戒,其余條款為嚴厲性懲戒。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懲戒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懲戒措施有:

          1.對逃廢金融債務的債務人進行誠信教育、警告、限期糾正;

          2.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市級有關部門間通報逃廢金融債務的事實,各相關部門對逃廢金融債務的債務人聯合預警。將逃廢金融債務的事實登記、錄入市人民銀行信貸咨詢系統,記載在貸款證上進行信息提示;

          3.被逃廢金融債務的金融機構對所涉及逃廢金融債務的債務人,一律停止發放新貸款。依合同約定要求相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

          4.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不提供新貸款并依合同約定要求相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不開立新賬戶;

          5.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停止對其提供一切金融服務;

          6.在人民銀行信貸咨詢系統、各類中介信息系統、市政府政務信息系統公示逃廢金融債務事實;

          7.將逃廢金融債務的債務人列入失信名單,并將其逃廢金融債務的事實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8.對逃廢債企業及其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取消各種評優資格,對逃廢債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取消參評資格,取消各種政策優惠措施等。

          9.對逃廢債企業新上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10.其他懲戒措施。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解除懲戒。逃廢金融債務的債務人在領導小組認定和懲戒逃廢金融債務的過程中及時糾正,由原申請金融機構同意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后,可立即撤銷正在進行的認定與懲戒活動。

          第十六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市級有關部門應步調一致,嚴格執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認定與懲戒標準、作出的認定與懲戒決定,否則將追究有關單位的領導責任。領導小組將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銀監分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應有效發揮監督管理與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將對轄區內各級、各部門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具體檢查考核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十九條每年度由**市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一至二次集中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專項整治活動,對轄區內逃廢金融債務訴訟案件情況進行清理,分類排隊,明確重點和順序,提交執法部門依法限期審理、執行結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