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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提高人員素質,規范用人行為。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是指定額補貼或經營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用人管理以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目的,堅持控放結合、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事局、編辦是事業單位用人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經費自理單位用人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用人負有管理職責。
第五條事業單位應合理定編設崗。編制核定要按照事業發展需要,根據行業特點和有關標準科學核定。崗位設置應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業務需要進行設置。
經營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編制控制改為備案制度。
第六條事業單位要強化用人管理,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要按照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據單位收入狀況,科學合理的設置崗位。
第七條事業單位崗位實行分類設崗、分類管理,一般分三種類別即: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崗位設置方案應報市人事局核準。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九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確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在單位公示后,廣泛聽取職工意見;
(三)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市人事局核準;
(四)組織實施。
第十條事業單位用人計劃實行年度申報制度。用人單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報下年度的用人計劃。
特殊急需崗位不受時間限制可隨時提出用人申請。
第十一條用人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崗位、數量及條件、招聘的時間、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用人計劃實行核準制度。用人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確定,經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依據用人單位的編制情況和崗位設置方案,對主管部門報送的用人計劃進行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用人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十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十五條市人事局是公開招聘的主管機關,負責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公開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會同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組織。
第十六條公開招聘應按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招聘計劃和方案;
(二)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在與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前,應對聘用人員按規定程序到市人事局辦理有關用人手續,并報市編辦上編或備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立人事關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人事局對聘用合同進行鑒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的,最多不超過六個月。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二十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第二十一條聘用合同期滿如崗位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繼續簽訂或另行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應在聘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應就是否繼續簽訂或另行簽訂合同問題書面告知聘用人員。沒有告知或逾期告知的,視為用人單位同意繼續簽訂原合同,且合同期限與原合同相同,但不得超過聘用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十二條合同簽定、履行、變更、終止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市人事局所屬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被聘用后,實行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或調整崗位的依據。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試用期滿后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單位同類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通過公開招聘新進事業單位的人員,應在市人事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開展此項業務。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市人事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用人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和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單位用人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單位,市人事局和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成績或聘用資格;對違反規定招聘的聘用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對違反用人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用人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應報省人事廳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