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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城市化進程,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危房改造管理,依據《**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的暫行辦法》和《**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企、事業單位的居住房屋,經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鑒定,并出具危房鑒定報告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進行翻建改造。
二、凡實施危房改造的項目,單位應寫出申請,改造方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連同危房鑒定報告一并報市房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危房翻建改造,堅持市場化運作。凡實施危房翻建改造的,由單位負責組織。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應按照房改政策進行產權確認。所改造的地塊一律由土地儲備中心掛牌出讓,該地塊上需拆遷的房屋,按照拆遷政策進行評估補償。
四、凡在危房改造地塊上居住的居民,符合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條件的,可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屬于低保家庭住房困難者,可申請低保家庭住房保障補貼。
五、批準建設的危房改造項目,樓房單套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要占建筑總面積的70%以上。套型結構超過規定的,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市房管、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危房管理工作。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