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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既有非節能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以下簡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管理,保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完成節能減排目標,根據《**市“十一五”時期建筑節能發展規劃》和《**市既有建筑改造專項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圍護結構、采暖制冷系統、能耗計量系統的節能改造,以及城鎮集中供熱系統與計量設施的節能改造。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組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試點示范項目;將全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目標分解到各區縣和相關系統;提出各類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技術路線、投資標準;組織、審核、匯總年度申請財政部和市財政補助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年度計劃、改造內容和資金預算;協調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各區縣、系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驗收、考核。
**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財政部和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審核,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監督預算資金的使用。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使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進行審核,組織實施,并將年度已經改造完成的項目匯總函告市建委。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政管委)負責組織既有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試點示范項目;將全市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目標分解到各區縣和相關系統;組織、審核和匯總年度申請市財政補助的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項目年度計劃、改造內容和資金預算;協調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各區縣、系統的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驗收、考核;并將年度已經改造完成的項目匯總函告市建委。
**市農村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負責對使用市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農民既有住宅節能改造項目的整體審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農民既有住宅節能改造項目的組織和資金撥付協調工作。
**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應辦理規劃許可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負責有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設計標準及技術措施的制定,對設計階段的執行標準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負責對設計階段節能改造影響原建筑結構安全、外圍護等使用功能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按有關規定審核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根據《**市既有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衛生、體育、旅游、文化、商務等系統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與市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預算編制、組織和實施,負責本行業與市財政無繳撥款關系的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宣傳、指導、服務和匯總,并將年度已經改造完成的項目匯總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辦、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我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區縣政府負責依據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實施方案分解的任務,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報年度本區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項目明細,組織實施;對應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負責改造項目施工安全和質量監督;并匯總年度已經完成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報市建委。各區縣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市級職責分工原則,負責本區縣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監督管理和資金落實。
第四條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或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的房屋改造、修繕項目,應同時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五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資金,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負擔。
(一)與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預算單位,原則上按照隸屬關系和屬地原則分別由市、區財政負擔;
(二)有產權的非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資金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自行解決。
(三)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或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須符合各專項基金的使用規定,并按各專項基金的管理程序申報。
第六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內容及預算編制的上限標準
(一)不帶中央空調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裝樓棟熱表、散熱器恒溫閥和進行平衡調節,每平方米建筑投資**元;更換外門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資**0元;墻體和屋面保溫每平方米建筑投資**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帶中央空調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裝樓棟熱表、散熱器恒溫閥和供熱系統平衡調節每平方米建筑投資**元;中央空調系統低成本節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資**元。
(三)混凝土大板結構住宅:墻體保溫每平方米建筑投資80元;門窗改裝每平方米建筑投資90元;屋面保溫每平方米建筑投資30元;單元門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資5元;安裝樓宇熱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資5元;進行室內采暖系統平衡調節和安裝溫控閥每平方米建筑投資**元。
(四)磚混結構住宅:更換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資90元;加裝樓棟熱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資5元;更換單元門每平方米建筑投資5元;進行室內采暖系統平衡調節和安裝溫控閥每平方米建筑投資**元。
(五)老城區四合院和平房:墻體保溫每平方米建筑投資80元;更換外門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資150元。
(六)農民自建住宅:農民自建住宅的節能改造項目和投資標準,按照市建委和市農委聯合下發的《關于20**年**市開展既有農民住宅節能保溫改造示范項目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執行。
(七)熱源與供熱系統:包括采用氣候補償、自動控制、煙氣熱回收、水力平衡等節能技術和安裝熱計量表和溫控裝置,改造的項目與投資標準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財政局《**市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第七條既有建筑改造資金的來源及申報
(一)城鎮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957號)規定,由各區縣政府和各主管部門向市建委申報改造項目明細,市建委匯總并測算各項目獎勵資金量后送市財政局,申請中央財政撥付的既有建筑改造獎勵資金。
(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監管平臺、能耗分項計量和遠傳設施安裝、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558號)規定,由實施單位向市建委申報項目明細和資金預算,市建委審核后分批匯總送市財政局,申請使用中央財政撥付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監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分項計量裝置、監測平臺設備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三)列入市或區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改造項目,由產權單位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市或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資金。
(四)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市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供熱單位向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申報,申請**市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項目由市市政管委會同市建委向市財政申報審核。
(五)城區四合院和平房的節能改造納入解危排險專項資金,按照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申報資金。
(六)農民自建既有住宅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市建委和市農委聯合下發的《關于20**年**市開展既有農民住宅節能保溫改造示范項目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申報獎勵資金。
(七)除城區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鎮住宅節能改造項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請補助資金,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業主和原產權單位各負擔50%。應當由原產權單位負擔的資金,可以按規定程序使用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售房單位上繳部分。
(八)不能通過以上資金渠道解決的節能改造項目資金,原則由產權單位負擔。其中,國家機關和與市或區縣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依據市建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項目確認函”按部門預算程序申報。
(九)20**年尚未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和與市或區縣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資金,應于20**年6月底前,依據市建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項目確認函”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申報。
(十)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資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根據財政部財建[20**]558號文件的規定申請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
第八條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中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資金,可以由實施單位收取現金,或者由個人按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原產權單位為破產、困難國有企業的應由原產權單位支付的改造資金差額,附有關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區縣財政局審核。區縣財政局認為符合補助條件,給予安排區縣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條既有建筑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的審核與撥付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電分項計量遠傳設施安裝資金預算、使用解危排險專項資金安排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市屬各部門和市國資委系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建委審核。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計量及系統改造的資金預算由市市政管委審核。使用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農委審核。使用市固定資產投資安排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二)原產權單位為破產、困難國有企業的,應由原產權單位支付的改造資金差額,由區縣財政局審核,確認符合財政補助條件,并且安排了區縣財政補助資金后,向市財政局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在項目業主與項目承包單位簽定合同一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備案。每年9月底前,由項目承包單位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所在區縣財政局申請貼息資金。區縣財政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建委對提交的貼息材料審核后,符合中央財政貼息規定的,經財政部駐**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簽署審核意見后,于當年**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每年1月31日前,各區縣建委(房管局)或市屬各系統基建(房管)部門向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對上一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完成情況的核查,并上報市建委和市財政局。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總額核定并下撥后,由市財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957號)對各區縣、各系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進行考核,并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撥付給各區縣、各系統。
第三章項目實施與監督
第十二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申報:
(一)市屬各主管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根據《**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實施方案》的附件《各區縣、系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任務目標和年度計劃》,在20**年6月30日前,將20**年前已經完成和20**年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填寫《**市()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計劃匯總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項目清單),上報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將20**年底前應完成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清單和20**年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清單上報市建委。20**年6月30日前,將20**年實施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清單上報市建委。市建委將項目清單函告市市政管委。
報年度項目清單時,沒有中央空調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磚混結構住宅樓進行外墻和屋面保溫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標確定的專業機構的評估論證報告。
(二)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疇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進行申報、核準。
(三)市級財政全部或部分撥款事業單位辦公建筑和職工住宅節能改造項目,由建筑物使用單位填寫《**市()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計劃確認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項目確認表)向所在系統申報。
第十三條項目的技術評估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符合《**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實施方案》中技術路線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免于評估;超出技術路線要求的,申報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市或區縣建委委托的評估機構,按照《**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評估導則》,進行節能改造的可行性評估。經評估改造技術路線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條要求,進行項目申報。
(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評估機構應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評估導則》,對節能改造技術路線的經濟性、合理性進行評估,向申報單位出具評估報告,由申報單位連同項目申報資料一并報市或區縣建委。評估費按照改造總投資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預算。
(三)對具備節能改造必要性但節能改造技術不合理的項目,評估機構向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節能技術改造建議,由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評估機構的建議調整項目節能改造技術后,申請復評估。
第十四條市建委根據《**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實施方案》對上報的建筑物改造項目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各項目的改造內容、標準和任務量。市市政管委對集中供熱系統的改造項目進行審核。建筑物、供熱系統的改造項目銜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將審核的意見反饋給上報單位,并將審核結果匯總表抄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一)申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確定。
(二)申報市財政補助的市財政全部或部分撥款事業單位辦公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申報單位向本系統主管部門申報,由各系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建委匯總,市建委向市財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和資金預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財政補助計劃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統和區縣,各系統和區縣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四)項目申報單位憑市建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項目確認函,方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市財政局申請資金。
第十五條申報固定資產投資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程序辦理項目立項等審批手續。
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外立面顏色、形狀、風格、增加建筑面積的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按照規定進行改造初步設計后,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建筑物節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不辦理項目開工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簡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立項、規劃、施工許可等審批程序,縮短審批周期,保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項目的設計施工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入年度財政補助計劃的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委托進行改造設計與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組織編制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和概預算,對應進行施工招標的由區縣或所在系統組織進行招投標。改造資金超出計劃資金的,超出部分由申報單位自籌解決。
(二)安裝熱計量表和溫控裝置的工程,應使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的產品;更換建筑外門窗的工程,門窗各項性能應達到**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21-2005)對外門窗的要求;進行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改造的工程,保溫層技術指標、厚度和做法應符合**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02-2006)和**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1-621-2005)對墻體和屋面保溫的要求;進行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的工程,應符合《供熱采暖系統水質及防腐技術規程》(DBJ01-619-2004)及相關規定要求。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施工驗收規程等有關標準精心組織施工,對進場材料和構件進行抽樣檢測。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撥付的資金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隨時接受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和政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四)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設計實施方案應征求供熱單位的意見。室內采暖系統的熱計量改造、計量表和溫控裝置的選型應充分考慮既有集中供熱系統的實際情況,與之協調一致。其中樓宇熱計量表的數據應能實現遠傳到**市建筑能耗統計的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改造項目的安全、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改造項目完成后,由申報單位組織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的驗收,形成驗收合格報告并向市或區縣建委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按照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部門預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資金的管理,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條件,做好對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科學性的審核,做好對承擔單位報送資金申請材料真實性的審核。要確保財政資金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提高標準;
(二)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
(三)截留、挪用資金。
對未按要求完成進度或未按規定內容實施的、項目審核驗收不合格的,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