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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環境建設任務,對**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進行環境整治,規范市級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各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環境整治項目市級補助資金暫行規程》(以下簡稱《暫行規程》)。
第二條本暫行規程適用于**市“20**”環境建設指揮部確定的與奧運場館和奧運簽約飯店周邊地區、奧運比賽路線整治項目不重合的“**”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項目。
第三條**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環境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章資金補助原則和范圍
第四條補助資金按照總量控制、定額補助、市區分擔的原則籌措。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1︰1的比例分擔。
第五條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環境整治項目中的拆除破舊房屋、廢棄煙囪、廢棄線桿、臨街商鋪整治、綠地新改建、清運垃圾渣土、圍擋墻修復、必要的金融機構手續費支出。
對確需實施的住宅樓體和立交橋景觀照明、更換門窗、拆護欄、首層內置防盜窗、空調移機,經“20**”環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和市市政管委批準后,可納入補助資金范圍。
第六條資金補助標準按照市財政評審中心評定的定額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環境整治項目在**市“20**”環境建設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牽頭組織,各市級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各區縣政府組織項目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20**”環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1、負責制定下達全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環境整治任務。統籌協調解決市、區政府部門在整治項目之間及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二)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1、負責核實“**”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項目工作量,會同市財政局審核項目預算。
2、負責匯總編制項目預算,并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
3、負責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驗收,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決算進行審核。
(三)市財政局
1、根據“**”重點大街重點地區的整治任務,按照確定的比例落實市級補助資金。
2、負責審核項目預算,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資金撥付。
3、會同市市政管委對項目決算進行審核。
(四)各區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1、負責編制上報環境整治工作項目的預算、決算。
2、負責落實整治項目的區專項資金。
3、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與管理。
4、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第四章資金使用程序
第八條項目申報及預算下達
1、各區“**”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責任部門編制項目預算,經各區財政局審核后上報市市政管委。
2、需市級財政補助的“**”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項目中,已有定額標準的補助項目,其工作量需由**市市政管委委托的中介機構核實;沒有定額標準的補助項目,項目預算應經市財政評審中心評審。
3、由各區整治項目責任單位編制的項目預算經各區財政局審核后上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核匯總。
4、市財政局會同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核確定項目補助資金后,將專項補助資金預算的80%下達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同時抄送各區財政局和銀行,并將預算資金撥入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資金專戶。各區財政應在市財政資金到位15日之內將等額專項資金撥入專戶。其余20%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及決算評審后,辦理市級補助資金結算。
第九條資金的支付
1、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將項目資金撥付到位后,銀行按照項目合同、監理公司出具的支付證明、區市政管委的用款申請辦理付款手續。
2、各區項目資金不到位,市級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能支出。確需項目啟動資金的,專戶中的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可根據各區財政實際到位的資金等額支出。
第十條項目的決算與市級補助資金的結算
1、項目完成后,由市市政管委組織檢查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2、項目驗收合格后,各區市政管委應及時編制項目決算。
3、市財政局會同市市政管委對項目決算進行審核。
4、市財政局和銀行根據項目決算審核結果辦理項目市級補助資金結算。在補助標準以內的實際支出,按照規定的市級資金補助比例結算,超范圍的任務量和超定額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助。
第五章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各區必須在財政支付業務中標銀行開設**市重點大街整治項目專戶,用于核算**市“**”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項目資金的收支業務。各實施單位要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年度預算一經下達,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和預算執行。在執行中如確需調整,應按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金申報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各區“**”重點大街重點地區整治項目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和工程監理制度,并與區財政局共同委托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跟蹤審計。
第十四條各區財政局和市政管委要加強對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專項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審計局、市市政管委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檢查。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程》自之日起實行,由市財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