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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行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20號),結合**市財政局內部分工,制定本工作規(guī)程。
第二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市市本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的處理。**市市本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事宜由**市財政局法制處(以下簡稱“法制處”)和**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共同負責。
第三條投訴的受理。法制處負責政府采購投訴的受理事宜。
(一)投訴書的審查。法制處收到投訴書后,負責依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條的規(guī)定,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二)審查結果的處理。對于不符合投訴條件的,法制處負責依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其中,對于第三款的情形,負責出具書面的“政府采購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一),并送達投訴人。對符合投訴條件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及時告知采購辦。
(三)發(fā)送投訴書副本。法制處負責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
第四條投訴的處理與決定。
(一)調查。對于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由法制處負責接收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的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向采購辦提供需要搜集的證據目錄,與投訴書一并轉交采購辦,由采購辦負責按法制處的要求進一步搜集有關材料;對于需要調查取證的,由法制處和采購辦各指派一名專人,共同負責制作詢問筆錄等調查過程,法制處人員側重法律方面,采購辦人員側重政府采購業(yè)務方面;對于需要聘請專家的,由采購辦負責聘請。調查階段應在14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草擬調查報告及投訴處理決定。調查階段完成后,采購辦負責在3個工作日內草擬調查報告及投訴處理決定,并送法制處。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該項目的總體情況、投訴人的投訴事由、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制處負責對采購辦草擬的調查報告及投訴處理決定,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并送采購辦。
(四)制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采購辦負責將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和投訴處理決定,分別報主管法制工作和采購工作的局長批準后,制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附件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法制處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送達“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第五條投訴處理結果的公告。采購辦負責在制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后的2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
第六條投訴的撤回。投訴人提交投訴書后擬撤回投訴的,必須以書面方式,由法制處負責受理,并及時告知采購辦。投訴人撤回投訴的,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投訴處理。
第七條投訴處理與行政處罰工作的銜接。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另案予以處理。
第八條法制處的職責:
(一)負責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地址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二)負責投訴的受理事宜,包括投訴書的審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等;
(三)負責投訴撤回的受理;
(四)負責提供需要搜集的證據目錄;
(五)負責與采購辦共同進行投訴的調查;
(六)負責出具法律意見書;
(七)負責“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
第九條采購辦的職責:
(一)負責按法制處提供的證據目錄搜集相關材料;
(二)負責與法制處共同進行投訴的調查;
(三)負責視需要聘請政府采購專家;
(四)負責視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
(五)負責草擬調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六)負責制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七)負責投訴處理決定的公告;
(八)負責投訴處理檔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