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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經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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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經費管理措施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決策,支持西部交通建設的發展,規范西部交通建設科技經費(以下簡稱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年度車輛購置稅預算中安排的,用于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經費的安排、使用原則:

          (一)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運交通科技“十五”發展計劃》的總體要求和西部地區交通發展規劃;

          (二)有利于促進交通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的應用,以及交通行業總體科研開發能力和科技人員素質的提高;

          (三)符合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講求實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辦事程序。

          第四條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科學技術研究費:是指用于西部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中施工技術、養護技術、有關安全設施技術、生態恢復和植被保護技術、施工與運輸裝備、運輸管理技術以及相應的技術政策、技術標準、檢測儀器設備等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科學研究費用。

          (二)科技成果試驗費:是指對項目階段成果必須進行的實地和現場試驗驗證(包括試驗路段、試驗工程)所需的建設、設備購置等費用。

          (三)評審和管理費用:評審費用是指對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及有關招投標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是指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專項調研、會議、人員勞務、網絡運行等費用。評審和管理費用在經費總額1%范圍內據實列支。

          (四)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同意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費用。

          第五條經費實行項目管理辦法。

          (一)由交通部商財政部建立項目庫,對項目實行滾動管理,每年安排的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取;

          (二)項目的選定,原則上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進行;

          (三)項目選定后,必須以項目合同的方式明確項目委托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的權利與責任。

          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目標和主要研究內容(包括技術難點和依托工程);

          2、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項目年度計劃內容及考核目標(包含完成期限);

          4、項目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

          5、參加項目人員情況;

          6、共同條款(共同責任);

          7、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界定;

          8、其他需明確的事項。

          項目委托單位是指交通部或交通部指定的機構。依托工程是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依附的建設實體。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及良好的資信;

          (三)從事過與擬承擔的項目相近領域的科研工作或取得過相關研究成果;

          (四)根據有關項目特點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

          (一)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在交通部和中國交通報等媒體上招標公告,向全社會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二)實行專家評審的項目,由交通部商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交通部應組織建立項目專家庫,每次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每次專家對項目的評審意見必須由專家本人簽名后存檔備查。

          (三)與依托工程結合密切,且不宜進行公開招投標和專家評審的項目,由項目委托單位商有關部門(單位)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的有關管理工作及權屬界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項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根據項目合同和有關規定組織鑒定驗收。

          第十條經費的預算管理。

          (一)交通部負責按已選定的項目編制項目預算,列入交通部部門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報財政部審批。

          (二)經費項目預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三)交通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及有關規定,按期向財政部報送具體項目的用款申請;財政部按規定將經費撥付交通部;交通部按規定及時將經費撥付項目承擔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后,經費的支付方式按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未實行招投標管理的項目承擔單位,經費只能用于項目本身所必需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原材料、燃料動力、加工、試驗費用、其他直接費用和分攤費用以及外付費用等。項目承擔單位經費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

          財政部負責組織對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部負責組織經費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

          專家評審應實事求是,專家對其評審結果負責。如發現專家未按規定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不真實,要對有關專家通報批評,并從專家庫中將其除名。

          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按規定編制“西部交通建設科技經費使用情況表”,并于次年2月底前報交通部,由交通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和預算使用,不得自行改變項目內容,擴大使用范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將視情況停止經費安排。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