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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保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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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保辦法

          日前,**制定了《**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勞動關系的,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

          據了解,**的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繳費基數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3.5%,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農民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統一申報繳納。

          **市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發生下列醫療費用的,納入大病統籌和大額救助基金支付范圍: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院觀察并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腎透析、腎移植后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統稱門診特殊病)的門診醫療費用。農民工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為:在三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在二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350元;在一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270元;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為1300元;上述四項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4萬元。大額醫療費救助起付標準為4.4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市規定,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報銷,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超過4.4萬元至15萬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支付80%。農民工患病時持醫療保險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以及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負擔。用人單位已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繼續按原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具認定證明后的7日內,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在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未在注冊地參加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醫療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