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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新區的建設管理,把*新區建設成為*市面向新世紀的多功能、綜合性的新城區,保證*新區規劃的實施,規范管理行為;本著為建設單位服好務,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市城市總體規劃(*0—2020)》、《*市*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新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適用本辦法。
新區范圍西起郾城祁山路東至泰山路,南起*路北至新北環路,總面積2.2平方公里。
第三條*新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委托,對本區內的各項建設實施管理,有關職能部門應向管委會派駐人員代表本部門履行部門職責,行使行政審批權和管理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并有權對管理部門的管理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揭發和檢舉。
第二章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第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向管委會提出選址申請,管委會初步審查后報規劃聯席會審批。批準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報批項目可研報告。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批準文件,項目用地范圍簡圖,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提出規劃用地申請。管委會經初步審查后按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規劃設計單位依據規劃設計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單位編制。項目規劃要與新區風格、環境協調,符合《*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紀要,如有必要還應進行公示。鑒定通過后的規劃由管委會報聯席會審批。
第九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各項審查,由管委會組織集中進行,每項審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各職能部門超過三個工作日未出具審查意見按同意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計劃投資文件、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已批準的詳細規劃、項目施工圖紙、有關職能部門的審查意見向管委會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投標過程要按有關法規要求接受管委會的監督,并及時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它有關材料,向管委會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對獲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進行放線。并由管委會人員進行現場驗線并簽署意見后即可開工。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管委會申請竣工驗收。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及其它驗收文件。
第三章*新區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條嚴格遵循用地功能細分要求,禁止前辦公后住宅建設。住宅項目一律納入住宅小區建設。
第十六條除規劃劃定的商業網點和商業街區外其它區域一律不設門面房并不得沿街開門。沿街開門的建筑底層室內標高與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過60厘米。
第十七條沿*路、新北環路設置的項目禁止向*路、新北環路開口,其出入口應沿周邊其它道路設置。
第十八條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綠線的位置應首先根據《*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確定。規劃沒有要求的按下列辦法控制:
多層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前沿退線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層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前沿退線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東、西兩支:兩側建筑后退道路紅線不少于20米,留作綠帶。
第十九條臨街居住建筑物陽臺需要封閉的,應在設計時統一封閉;建筑樓梯間不得沿街開門,配套建設的化糞池、垃圾箱等附屬設施應設在臨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設置。
第二十條辦公、寫字樓建筑一律不得單獨設置門衛房、變電房、自行車棚、汽車庫、茶爐間等附屬設施。這類設施一律在主樓設計時一并考慮建設。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附屬設施建設。營造統一開放的空間環境,除特殊要求外,單位院落不準設圍墻、透空圍欄等障礙性隔離設施,宗地之間可采取標志性隔離。
第四章*新區基礎設施建設第二十二條*新區地下設施共設供熱系統、燃氣系統、供水系統、排水系統和綜合系統等五套獨立的系統,其中綜合系統由電信電纜、廣電電纜和電力電纜共同組成綜合管溝。*新區采用集中供熱,各單位不準再建鍋爐房。
第二十三條新區地下設施中供熱系統、燃氣系統、供水系統、排水系統由各有關部門按規劃要求各自建設。綜合系統由市管線公司統一建設。
第二十四條垃圾樓、公廁等公共設施,按照《*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位置,由所屬用地單位無償提供土地,環衛部門進行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新區所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應按有關法規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后才能建設。
第五章違章建設查處
第二十六條各職能部門應對*新區內的各項建設進行監督,對查出的問題一律報管委會協商決定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決定后,由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在管委會未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單位不得干擾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
第六章建設項目費用收取第二十八條*新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管委會內一個窗口辦證、一個票據收費。所有收費項目均由管委會統一收取,然后按項目分配到各執收部門,每月結算一次。
第二十九條行政性收費減半或免收,中介服務性收費減半征收。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