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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漯河市城市規劃區以內的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集體土地房屋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
權屬證書采用全國統一樣式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五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集體土地房屋,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六條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七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一)初始登記;(二)轉移登記;(三)變更登記;(四)他項權利登記;(五)注銷登記。第八條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登記申請。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二)權屬審核。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三)公告。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公告的,應當進行公告;(四)核準登記。經登記機關復核,房屋權屬清楚,沒有異議的,由登記機關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九條集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房屋權利人申請。
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房屋共有或房屋所占土地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房屋權利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新建房屋的,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一)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來源證明;(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四)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及圖紙。1990年以前建成房屋的,權利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一)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來源證明;(二)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所在鄉人民政府批準的建房證明,權利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二條房屋權屬依法發生轉變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準予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及相關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三條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面積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房屋占地面積超出原集體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應由土地部門確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后,進行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依法準予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同時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相關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原因,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三)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四)依法應當暫緩登記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一)屬于違章建筑或臨時建筑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權屬證明文件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一)申請不實的;(二)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三)房屋權利滅失,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做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
第十九條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轉移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后的1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7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他項權利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后的2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證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公告作廢,9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第二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和工本費的收取辦法及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在國家統一制定的辦法和標準頒布之前,參照國有土地房屋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集體土地房屋換證工作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開始換發。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