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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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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人民政府駐鄭辦事處、駐京聯絡處(以下簡稱駐外辦)的建設,規范各項工作制度,提高駐外辦綜合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駐外辦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勇于開拓,團結進取,務實高效,勤政廉潔,為振興*搞好服務。

          第三條駐外辦應當充分發揮“窗口”作用,做好宣傳工作,發展我市與有關省、地、市間的橫向經濟聯合、技術協作與貿易往來,積極開展對外經濟文化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性質和工作職責

          第四條駐外辦是市政府派出的駐外辦事機構,由市政府辦公室代管,受市政府委托辦理有關事務。

          第五條駐外辦的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我市來京、來鄭人員的接待工作。

          (二)負責國家部委在京和省直廳局在鄭的聯絡接待工作。

          (三)負責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編發工作。廣辟信息渠道,開發信息資源,廣泛收集駐地重要的政治、經濟、科技、教育、人才等信息,開展專項調研,撰寫調查報告,為市委、市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四)搞好外宣外聯工作,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聯系、協調。加強同駐地各有關機構的聯系,積極聯絡各界知名人士和新聞媒體,宣傳*市情和發展情況,樹立誠信*、魅力*的對外形象。

          (五)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積極協助有關單位和企業搞好在京、在鄭的招商引資工作,為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搭建平臺,并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招商引資工作目標。

          (六)配合市委、市政府處理好赴省、赴京上訪有關事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節工作制度

          第六條駐外辦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進行重大決策時,應注重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第七條駐外辦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包括部署工作、人事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使用安排、重要規章制度的訂立、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等,由主任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或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領導集體討論,作出決策。凡超出駐外辦職權范圍的或領導集體意見有重大分歧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市政府辦公室應及時研究,認真答復,必要時市政府辦公室應向市政府領導請示報告。

          第八條駐外辦各部門、各崗位要明確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形成科學有效的執行、反饋、管理、監督機制。

          第九條駐外辦應根據工作職責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駐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年終要認真組織做好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應書面報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條駐外辦主任要定期向市政府辦公室匯報和通報工作。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的,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駐外辦應當同市政府辦公室保持密切聯系,規范工作程序,認真搞好內部管理,建立辦公會議制度、失職追究制度、信息工作制度、值班制度等。如遇突發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十二條駐外辦基建項目應按規定程序進行,立項前應當擬訂項目建議書,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并報市政府領導批準后,按駐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駐外辦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由市政府辦公室分別與各駐外辦簽訂目標責任書,其招商引資、勞務輸出、信息交流、接待服務等工作均納入考核內容,年終由市政府辦公室或市委統一組織的考核組進行考核。

          第二節人事及黨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駐外辦為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以市編委文件規定為準,不得超編。需要增編的,由駐外辦提出申請,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市編委批準。如需聘用臨時人員,須向市政府辦公室請示并備案。

          第十五條有3名以上黨員的駐外辦,應當設立黨支部,黨支部受市政府辦公室黨組和所在地黨委雙重領導。

          第十六條駐外辦要圍繞業務抓好黨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要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等各項制度。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落實黨建工作制度。駐外辦黨建工作應定期向市政府辦公室黨組報告。

          第十七條駐外辦正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根據市委決定意見履行任免手續。駐外辦內設機構的中層干部由駐外辦聘任,經市政府辦公室批準后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八條駐外辦干部職工的交流、辭退、考核、獎懲、出國(境)、教育培訓、在職參加學歷教育以及請假等制度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節財務制度

          第十九條駐外辦主要負責人應樹立任期經濟責任意識,自覺遵守財經紀律,主動加強財務管理,重視財務工作,建立和健全內控制度。

          駐外辦應當依法如實編制財務報表,每年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年終決算及規定的其他報表,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駐外辦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配備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與出納要分別配備,人員要相對穩定。財務人員應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財務監督,嚴格按各項財務制度和稅收、物價政策辦事,確保國家資產和資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駐外辦要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對所有資產(包括房屋、土地、車輛)的購買、驗收、保管、領發、調撥和報損、報廢,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定期做好產權登記手續。購買耐用消費品,要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的處置(含調撥、轉讓或變賣出售)需經市政府辦公室和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駐外辦要按照厲行節約,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加強經費支出的管理。各項經費開支,要認真執行市政府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在核準的范圍內統籌安排,節約使用。重大支出項目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特殊開支需提出專項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駐外辦要加強對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管理,所有收入都必須全部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駐外辦要自覺接受市政府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節所屬單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駐外辦不得對外投資、擔保借款和抵押,不再新辦經濟實體。對現有所屬或掛靠的公司(企業)、招待所(賓館)等單位要加強領導,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駐外辦所屬的招待所(賓館)可根據駐地的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制訂收費標準,報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駐外辦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他辦事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設立的辦事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