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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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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的填制,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制定本具體規則。

          第二條本具體規則所稱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是指財政檢查人員在檢查中所形成的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

          第三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由檢查人員根據檢查內容,逐項逐事編制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四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一)檢查項目工作底稿的編號;

          (二)檢查項目的名稱;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事項發生的日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金額和文件號等;

          (四)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六)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名;

          (七)檢查組制單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八)檢查組復核人簽名及復核日期;

          (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檢查證明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帳簿、報表、憑證等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

          (三)注冊會計師簽名提供的有關審計報告等資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填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重點突出,真實地摘錄反映被檢查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有關事項。財政檢查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刪改或修改。

          第七條填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應當做到條理清楚,用詞準確,字跡清楚,格式規范;檢查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等,必須準確、前后一致;相關的證明資料要整齊完整,不相互矛盾。

          第八條相關的財政檢查工作底稿之間的數據有勾稽關系的,相互引用時應當注明底稿編號。

          第九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經被檢查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簽證認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簽證認定的,檢查組要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應當由檢查組組長或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并簽名。

          第十一條必要時,檢查人員可根據復核情況對財政檢查工作底稿予以補充、修改,或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未經財政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必須認真分類整理,納入財政檢查報告歸檔管理。

          第十四條本具體規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具體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