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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保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加強衛生監督執法,落實執法責任制,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根據《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本級執法機構和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執法情況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衛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工作的領導,成立以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考核評議領導小組,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評議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條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衛生監督執法制度;
(二)衛生行政許可;
(三)日常衛生監督檢查;
(四)衛生行政處罰;
(五)舉報投訴案件處理;
(六)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第六條衛生監督執法制度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相關制度;
(二)內容合法有效,無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情形。
第七條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關許可事項,公開相關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請,無超越法定權限受理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無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逾期做出行政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等情形;
(六)衛生行政許可檔案所需相關資料齊全規范。
第八條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開展衛生監督檢查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規范要求,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二)建立健全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檔案;
(三)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執法工作,及時上報處理情況,及時完成督辦案件;
(四)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九條實施衛生行政處罰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處罰主體合法,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能夠證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應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步驟實施行政處罰;
(四)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無應當處罰而未處罰的情形;
(六)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應符合要求;
(七)已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及時結案并按照相應要求進行裝訂、歸檔;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投訴舉報工作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查辦制度;
(二)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受理舉報投訴工作;
(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
(四)對舉報投訴案件依法處理,無拒絕、推諉等情形;
(五)對投訴舉報案件查辦情況及時反饋。
第十一條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按照《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要求組織開展稽查工作;
(二)對已發現的違反衛生監督行為規范的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不處理的情形;
(三)及時對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執法年度考核評議確定為不達標:
(一)出現重大執法過錯造成嚴重影響,經查證屬實的;
(二)采集、統計、上報法定衛生監督統計報表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嚴重違規情形的。
第十三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考評內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監督執法考核評議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三章考核評議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執法機構和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執法情況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每年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應當采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結果應當按一定比例計入年度考評成績。
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的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專項執法檢查、大要案調查處理等日常考核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隨機抽查案卷、查閱執法檔案、投訴舉報處理記錄、發放調查問卷、現場檢查、走訪執法相對人和業務測試等方式,開展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將考核評議結果予以通報,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于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總結上報衛生部衛生監督局。
第四章獎懲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激勵機制。對考核評議結果優秀的單位,應當通報表彰、獎勵。對不達標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在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行為確有錯誤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