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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貸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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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貸款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公司招標工作的管理,規范采購公司招標制度,增強招標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標工作效率,確保招標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和有效地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是指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和北歐投資銀行貸款)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國外優惠貸款的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采購公司”,是指具有商務部頒發的《國際招標資格甲級證書》的公司(貸款國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借款人”,是指與轉貸銀行簽署轉貸協議的機構或法人實體。

          第二章招標程序

          第五條財政部定期就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通知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進行選定采購公司的招標工作。

          第六條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通知后,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進行采購公司招標工作。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貸款項目的采購公司招標工作必須在財政部發出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逾期未完成招標工作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上一年度采購公司承擔委托的貸款項目累計金額統計情況,對排名前10位的采購公司進行隨機抽取,確定采購公司。

          第七條借款人應向3家以上(含3家)采購公司同時發出投標邀請書(格式見附件一)。涉及2個以上子項目的打捆項目作為一個項目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中關于采購公司提交申請書的截止時間,應為自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申請書送達借款人之日(以郵戳或借款人單位簽收為準)止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收到投標邀請書的采購公司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二)。申請書密封后按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的時間和地址提交。申請書須由采購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在截止時間內收到申請書的采購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應在已發出投標邀請書的采購公司外,另行邀請新的采購公司參加投標。如第二次招標后收到申請書的采購公司累計仍少于3家,則不必重新發出邀請,可在已收到申請書的采購公司范圍內進行評標。

          采購公司可按自愿協商的原則合作投標,但須明確一家牽頭單位,評標時的打分以牽頭單位得分為準。

          第九條借款人應負責組織成立由5至7名評審委員(以下簡稱“評委”)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借款人單位代表任評委會負責人,全面負責評定工作。

          對于二類項目,地方財政部門可派代表參加評委會并履行評委職責;對于三類項目,地方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參加評委會工作。

          第十條采購公司的申請書應密封提交借款人。評委會負責人主持評標會議,將所有申請書同時啟封,各評委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評委會評分標準當場獨立打分。

          各評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評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購公司中標。

          如兩家以上采購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評委對這些公司當場投票表決(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標。

          第十一條評委會應對采購公司提交的申請書內容保密,各評委在評標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嚴禁參加投標的采購公司采用不正當手段對評委施加影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評標工作。

          第十二條評委會應在評標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評委組成情況、評標過程、對各采購公司打分的詳細情況及評標結果。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評標結果報告后,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地方財政部門不得更改評委會的評標結果,如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可將意見和評標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發出確認函,并抄送中標的采購公司。

          借款人與中標的采購公司應在收到財政部門確認函后15個工作日內簽訂《委托協議書》(格式見附件三)。

          采購公司招標工作結束后,所有招投標原始文件和打分記錄應由借款人存檔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對下列特殊情況,財政部將通知地方財政部門采用不同方法對采購公司進行招標:

          (一)對兩個以上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項目進行打捆實施;

          (二)貸款國有特殊要求;

          (三)項目實施緊迫,無法按正常時間完成采購公司招標工作;

          (四)其他情況。

          第三章評委會評分標準

          第十四條對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貸款項目:

          (一)3年承擔委托的貸款項目累計金額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25分;3000萬美元以下、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20分;2000萬美元及其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15分;1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10分;500萬美元以下5分。須附財政部有關確認函。

          (二)近3年累計進口非貸款項目成套設備到貨金額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20分;3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15分;1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10分;500萬美元以下5分。

          (三)承擔同類行業項目招標業務的業績,0-10分。

          (四)負責采購業務人員的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0-15分。

          (五)工作計劃和擬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技術因素,0-10分。

          第十五條對500萬美元以下貸款項目:

          (一)3年承擔委托的貸款項目累計金額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25分,2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20分,1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50分,500萬美元以下、300萬美元以上(含300萬美元)10分,300萬美元以下5分。須附財政部有關確認函。

          (二)近3年累計進口非貸款項目成套設備到貨金額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20分,2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15分,1000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10分,500萬美元以下5分。

          (三)承擔同類行業項目招標業務的業績,0-10分。

          (四)負責采購業務人員的自身資格、能力和業績,0-15分。

          (五)工作計劃和擬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據項目特點,其他需要考慮的技術因素,0-10分。

          第十六條采購公司未按照《外國政府貸款項下采購工作管理暫行規定》(財債字[1999]34號)收取手續費的,按廢標處理。

          采購公司因工作優異得到財政部通報表揚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現問題曾被財政部通報批評的,可減少0-5分。

          第四章防止過度集中

          第十七條在選擇采購公司的過程中,應防止由于各種形式的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而導致的過度集中現象。

          在一個日歷年度內,任何一家采購公司中標的貸款項目金額超過當年所有招標貸款項目總額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標的當地貸款項目金額超過當年該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招標貸款項目總額50%的,即可視為有過度集中傾向。

          財政部將定期對貸款項目的招投標情況進行統計,并根據統計結果對有過度集中傾向的采購公司適當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招標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招標過程和委托協議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財政部。

          各有關單位應遵守國內的有關法律和規定,以及貸款國的有關規定。對發生違規問題的,財政部將采取公開通報批評或建議廢除投標資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及財政部關于外國政府貸款采購工作有關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二十條中央直屬企業或單位貸款項目采購公司的招標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第二十一條現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