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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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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安全生產設施的長效投入機制,建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年度銷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專門用于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

          第四條安全費用按年計算,分月提取。具體提取標準是:

          (一)當年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當年銷售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當年銷售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當年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條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核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條安全費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安全設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機械電器設備配備和完善以及儀器檢驗檢測支出;

          (三)設施設備及危險源監控支出;

          (四)與企業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企業提取安全費用的稅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

          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制定年度使用計劃,納入企業預算管理。

          每一年度終了,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當地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稅務部門備案,接受監督。

          第十條對于不按照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企業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