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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金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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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跨越發展,進一步加強與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開展全方位、高層次、戰略性的合作,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省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為加強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管理,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采取各種合作方式共同組織實施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圍

          第四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第五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國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國內各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合作開發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新材料、能源和環保、現代農業等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六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可用于與省院校合作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三章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七條申請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財務核算體系和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3、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自籌資金的能力;

          4、經營活動中無違法違紀行為;

          5、與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有實質的合作,雙方已經簽定合法、有效。有約束力的合同。

          第八條申請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符合我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2、組織運行方式合理,雙方責權利及知識產權歸屬明確;

          3、雙方合作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目標明確,技術先進,科學可行,雙方合作前期工作基礎批實;

          4、投資計劃預算合理,自籌資金落實;

          5、各市申請的項目市財政必須配套資金,并已經落實;

          6、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銀行貸款資金必須已經到位并支付利息。

          第九條申請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填寫“省院校合作工程計劃項目申報簡表”編寫“省院校合作工程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連同簽定的“項目合作合同”,報送各市科技局。中省直單位申報的項目報送省科技廳,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條各市科技局會同各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項目的有關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同時,各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起草資金申請報告(附項目簡表),報送省科技廳和財政廳。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復審,根據復審結果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或組織招投標,并對重點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根據專家評估論證、招投標和實地考察的結果,共同確定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三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下達按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辦理。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科技廳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確定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參與審議省院校合作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方案,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擬定省院校合作工程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省院校工程合作項目計劃,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按項目實施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和經濟技術指標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進展或發生項目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時間進度變更以及出現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凡對合同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變更,需報經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批準。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每年6月、12月向省科技廳、財政廳報送上半年和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省科技廳、財政廳每年委托中介機構對正在實施的項目進行執行情況中期考核與評估。并根據考核、評估結果,提出項目調整意見和年度經費安排意見。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按項目合同規定執行,人為造成項目延期或重大失誤,嚴重影響項目實施進度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一經調查核實,將予以通報批評直至中止或取消合同,追回部分以至全部所撥經費。

          第十八條省院校合作工程計劃項目所取得的共有成果向**省境外轉讓之前需報經省科技廳協商同意。對需在省內有關行業、地區進行推廣的共性技術,項目單位應積極組織在省內的推廣和轉讓。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其它相關財務規定,嚴格管理項目經費的使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省院校合作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要全額收回已撥資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該單位財政專項資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