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企業創新資金管理規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國家、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第三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圍
第五條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采取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
2、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以擴大生產規模。
第六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鼓勵并優先支持產學研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吸納就業、增加稅收、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以及出口創匯的各類項目。
第七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
第八條對于市、縣級財政給予匹配資助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第九條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經省財政廳、科技廳認定后,確有必要的,可以給予資助。
第三章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條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會管理制度。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申請支持的項目必須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主營業務范圍內。
3、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開業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5、已有主導產品并將逐步形成批量和已經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第十一條各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項目向市科技管理部門申報,經市科技、財政部門共同審查后,聯合向省科技廳、財政廳上報;中、省直企事業單位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項目,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程序性審查后,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評估機構或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符合招標條件的,須進行標書制定和評標選優,通過公開競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對重點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省財政廳、科技廳根據專家評估論證、招投標或實地考察結果,共同確定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下達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根據項目進度分期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由省財政廳、科技廳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參與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年度重點和項目指南,參與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項目,負責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年度預算,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同時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并會同省財政廳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項目,負責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項目實施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和經濟技術指標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在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進展或發生項目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時間進度變更以及出現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經省科技廳、財政廳批準。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每年年末向省財政廳、科技廳上報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說明項目進度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項目結束后,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驗收。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嚴格管理項目經費的使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科技廳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全額收回已撥資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該單位財政專項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