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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保排污費支出管理,規范環境治理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充分發揮環保專項資金在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污染防治、推動環保節能等新興產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確保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及《關于印發〈**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指南〉的通知》(遼環發[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及環保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下同)主要來源:①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環保排污費收入扣除上繳中央國庫10%后剩余部分;②國家、省對我市環境治理的專項補助資金;③根據市政府規定專項用于環境治理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經人大會批準后由市本級財政在年初預算中安排,由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專項資金應遵循公開公正、擇優支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開支范圍包括項目治理費和項目管理費。
項目治理費,是指環境治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包括設備購置、人員經費、能源材料等,但原則上以購置設備為主。
項目管理費,指環境治理主管部門為建立和維護網上申報系統,實施評審或評估、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項目管理費用由市環保局負責管理,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核定。
第五條市環保局要按照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項目庫,對環境治理項目實行滾動管理。同時,市環保局要建立重點污染源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向社會我市污染源動態發展情況,對其中的重點污染源要納入項目庫,通過專項資金予以整治。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申請環境治理項目的基本條件
1、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中關于專項資金支出范圍的有關規定。
2、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已落實不少于項目總投資30%的資本金。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治理方案較好,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行業政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4、以下類型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①新建企業“三同時”范圍的污染治理項目;②綠化、環境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③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明顯不良影響的項目;④其他與污染防治無關的項目。
第七條重點項目
1、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主要包括:
(1)削減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項目。
(2)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綜合處置項目。
(3)嚴重污染企業搬遷后污染治理工程補助及生產工藝改造削減污染物排放項目。
(4)二氧化硫控制區脫硫項目。
(5)發展循環經濟項目。具體包括:①通過清潔生產審核提出的中高費方案項目;②實現廢水“零排放”項目;③資源再生和綜合利用項目;④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項目;⑤中水回用項目,如企業、生活小區、學校和醫院等區域性中水回用項目。
2、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包括:
(1)區域性環境污染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項目。
(2)城市環境污染源專項調查及綜合整治項目。
(3)生態保護與建設項目。
3、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科研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是具有一定先進性、良好示范作用和推廣應用價值,經市級有關機構認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術示范工程、依托項目。
4、其他項目。主要是國家、省和市確定的其他重點支持的環境治理項目。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撥款補助、貸款貼息和上級專項資金配套三種方式。
1、撥款補助。專項資金無償撥款補助一般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困難企業不超過投資總額的50%。
2、貸款貼息。對積極利用金融資本、外國資本實施我市環境治理的項目,可通過專項資金按貸款總額予以2年以下的貼息補助。
3、上級專項資金配套。對國家、省對我市的環境治理項目的補助資金給予配套支持。
第三章經費管理職責
第九條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核批年度專項經費預算。
2、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建議及項目計劃進度要求。
3、核批項目管理費預算。
4、監督環境治理項目評審、立項工作。
5、會同市環保局審定并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6、監督檢查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提出年度專項經費預算建議。
2、組織環境治理項目網上申報和專家評審(評估)。
3、編制項目管理費預算,并具體管理項目管理費。
4、審核項目年度專項經費預算并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
5、會同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項目預算。
2、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
3、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四章項目預算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二條環境治理項目應實行網上申報。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網上要求填寫相關資料的同時,應當編制研發資金項目預算,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市環保局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真實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擬組織實施的環境治理資金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及項目的輕重緩急排序下達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應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要與其他資金統籌安排,單獨設帳,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作增加“專項應付款”處理。項目完工后,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相應增加“資本公積”科目。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必須納入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上報市環保局,同時按法定程序將剩余經費上繳市財政。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跟蹤檢查,建立專項資金的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項目完成后,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要按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和財務核算的總結報告。驗收報告應報告環境技術水平和經濟效果評價分析。
第二十條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