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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支農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農業綜合考評相關內容,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業項目支出的績效考核。
第三條合肥市支農項目績效評價是指對市級農業項目資金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包括支農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全面衡量的辦法。
第二章績效評價的原則和依據
第四條合肥市支農項目績效評價依照客觀公正、簡明實用、并實行績效評價結果與支農項目安排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績效評價依據主要有:
1、國家、省、市有關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2、實用于農口部門相關財務會計制度;
3、農口部門有關行業規劃、績效目標;
4、農口部門項目實施有關技術要求的規范和準則;
5、項目申報規范性文本;
6、項目評審意見;
7、項目批復文件;
8、項目驗收報告;
9、項目績效報告;
10、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章績效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按項目實施階段分為:實施過程項目評價和完成結果項目評價。
實施過程項目評價:對支農項目的實施進度、質量、后期預測、風險防范、財務狀況等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
完成結果項目評價:對項目執行結果、可持續性發展性、社會經濟效益、項目資金管理狀況等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
第七條按項目性質分為:業務評價和財務評價。
業務評價內容包括:立項目標合理性及完成情況、項目驗收的有效性評估、項目組織管理水平評價、項目社會、經濟效益及可持續性評估等。
財務評價內容包括:資金落實情況、資金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財務信息等。
第八條評價指標的確定:分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一級指標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按6:4比例確定;二級指標為業務評價和財務評價所涵蓋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績效評價的實施
第九條支農項目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分部門負責的管理辦法。市級農口部門組織落實項目的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市財政局會同市級農口部門規定市級支農項目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加強對縣區目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h、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出縣區范圍內的績效評價辦法,指導、監督、審查所屬項目單位自評工作。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按有關要求開展支農項目績效自評工作,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報送有關績效報告、數據、材料,并對報送的相關資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每年市財政局會同農口主管部門根據支農項目安排情況選擇項目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合肥市的績效評價由市財政局、市農口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按要求填寫《合肥市支農項目績效報告》),縣、區應對此進行初步審核;市級經過復審,填寫《合肥市支農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第五章績效評價的獎懲及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的結果由市財政局、市農口部門統一加以應用??h區財政部門、農口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完善項目管理辦法,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評價發現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市級建立績效評價檔案制度,績效評價的優劣作為市級預算安排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對優秀單位給予重點支持;對縣區績效評價工作直接與市級農業財政綜合考評掛鉤;對項目單位重復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除限期糾正外,并采取終止項目,收回項目資金,取消其下一年度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