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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工作,規范項目評估行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2]1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發字[1999]1號)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是指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客觀真實性及科學合理性的審查和評價??尚行匝芯繄蟾媸琼椖吭u估的基礎。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是項目立項前的法定程序。經評估確定可行的項目,才能取得立項資格。招標投標不能代替項目評估。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工作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農發辦”)負責組織管理。需要組織評估的項目,原則上委托農業綜合開發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據實評估,按理論證,做到客觀、公正、科學。
第六條凡屬國家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多種經營項目和科技示范項目,以及部門項目和其他專項項目,均依照本辦法進行評估。評估權限
第七條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的項目包括:
1.土地治理項目:新增開發區(縣、市)項目;水利骨干工程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單個項目;
2.多種經營項目: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項目;
3.科技示范項目:含高新科技示范項目、科技推廣綜合示范項目、現代化示范項目;
4.其他項目。
第八條除第七條規定和有關法規明確應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的項目外,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省級農發辦負責組織評估。省級農發辦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項目委托地(市)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組織評估。
第九條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的項目,省級農發辦在申報項目時,應附送專家的初步論證意見。
第十條需要實地考察的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省級農發辦根據專家評估結果確定并組織實施。同一項目不得逐級進行評估。
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第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主要采取專家組評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方式。其中部分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
專家組評議是指聘用不同專業專家,共同對項目進行評議,形成專家組評議意見。專家組評議實行組長領導下的專家負責制。
現場答辯是指對專家組評議存在疑問和爭議的項目,組織項目申報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和項目技術依托單位共同參加的現場問答。
實地考察是指對專家組評議認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經濟基本可行或存在某些疑問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核實。
第十三條評估專家從農發辦的專家庫中挑選確定。專家必須具有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保證項目評估的客觀、公正。承擔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家,不能參與本項目的評估工作。
專家聘用及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專家組人員組成要結構合理,應由項目涉及的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應占專家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第五章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國家農發辦、省級農發辦根據項目評估的權限,以文件形式,向評審機構下發委托評估通知書或出具委托評估函。
第十六條評審機構根據評估項目的需要,從專家庫中聘請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確定專家組組長。
第十七條專家評議。每位專家對評估項目相關的專業部分進行獨立審閱,寫出個人意見并簽名。每個專業確保有2名相同專業專家閱評。
第十八條專家組評議。在專家評議的基礎上,專家組對評估項目進行集體評議,取得—致意見后、形成專家組綜合評議意見。
第十九條現場答辯。主持現場答辯的專家組,由參加評估的專家組成。根據需要,農發辦和評審機構的人員可旁聽答辯,進行現場咨詢。
第二十條評估報告。專家組根據項目評議情況和現場答辯情況,提交項目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實地考察。需要實地考察的項目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辦確定??疾旖M人員由相關專家、農發辦系統工作人員和評審機構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考察報告??疾旖M根據專家組評議意見和實地考察情況,提交項目評估考察報告。
第二十三條專家組評估報告和實地評估考察報告均為項目立項的依據。
評估報告和考察報告的基本格式、內容和要求由國家農發辦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評審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委托評估的農發辦報送評估報告。如遇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評估工作時,應及時向委托單位說明原因并提出延期巾請。
第二十五條上述評估程序,省級農發辦可根據當地實際工作需要作相應調整。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三類項目均應評估的主要內容;
1.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項目資金的籌措和使用;
3.項目的財務評價;
4.項目技術的可行性;
5.項目的效益情況;
6.項目的組織和管理;
7.項目的建后管擴;
8.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七條土地治理項目增加評估的內容.:
1.項目區的基本概況;
2.項目區的主要制約因素;
3.開發治理的目標、內容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多種經營項目增加評估的內容:
1.企業資信情況;
2.產品的市場狀況和前景;
3.項目的生產建設條件;
4.項目采用技術的先進性和可行性:
5.項目運行機制:
6.項日實施后帶動農戶增收情況
第二十九條科技示范項目增加評估的內容:
1.企業資信情況;
2.技術依托單位的資質;
3.引進專利技術和優良品種的適用性(成果鑒定材料或獲獎證書等);
4.引進專有技術評價;
5.項目的運行機制;
6.項目實施后帶動農戶增收情況。
第三十條上述項目評估的具體內容依照國家農發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農發辦,省級農發辦在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制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的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項目評估工作;
2.確定農業綜合開發評估項目,提出評估的具體要求;
3.提供符合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提前7天將可行性研究報告交付評審機構;
4.對委托評估項目的評估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5.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項目評估任務的單位支付評估費用。項目評估論證費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機構的職責:
1.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工作,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負責向專家提供評估工作必備的文件資料,并對專家工作情況進行考評。
3。按時完成評估工作,匯總評估情況、提交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工作。
4.建立規范的評估資料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項目評估的全過程。
5.嚴格執行有關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和重復收費。
6.項目評估工作結束后,將評估項目的全部資料(原件)交付委托單位。
7.對經評估立項的重大項目,在項目建成后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后評價。
8.對評估項目資料(復印件)進行歸檔保存,建立項目檔案。
第三十三條各級農發辦及評審機構要維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絕不允許授意或左右專家的評審意見;參與項目評估的專家因提供不真實的評估結論,致使選項不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項目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或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單位二年申報同類項目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評審機構提供的技術經濟可行的項目評估報告的時效性;土地治理項目三年,多種經營項目一年,科技示范項目二年。
第三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和中央農口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六條地方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農發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