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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做好報賬實施工作,根據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財發[20**]11號)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我省實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項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利用外資的各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三條各級財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資立項的各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無償資金和土地治理項目的自籌資金,實行報賬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用于實施中央及地方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專項資金,地方各級財政要設立資金專戶、建立專賬,配備專人核算和管理項目資金。
第五條縣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發辦),為報賬提款的核算單位,負責報賬工作具體事宜,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項目鄉鎮財政部門負責自籌資金的籌集,監督、審核項目資金的使用,協助縣農發辦做好報賬工作。
第二章報賬程序
第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的自籌資金和投工投勞,由項目鄉鎮根據項目自籌資金及投工計劃進行籌集和組織。其中,籌集的現金部分上繳縣農發辦項目資金專戶;以物折資和投工投勞部分,由鄉鎮財政部門根據收到物資及投工情況,填制以物折資折算單或投工投勞折款單(附件3、4),加蓋公章后上報縣農發辦入賬核算。
第七條年度項目計劃批復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有的農發項目工程都要按照《**省農業綜合開發招標采購辦法》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項目工程開工時,縣農發辦可預撥不超過合同金額30%的資金給項目施工單位,作為項目實施啟動資金。項目實施后,不得再預付項目工程款,根據合同約定及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采用報賬制撥付。
第九條一般項目工程報賬,必須由施工單位填制撥款申請表和工程量清單,并附項目支出的合法憑證,由鄉鎮初核后,經縣農發辦審核,向縣財政局報賬。
第十條項目工程按計劃完工后,項目施工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工程決算及有關資料(工程驗收單、質檢資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并向縣農發辦報送。其中造價2萬元以上(含2萬元)單項工程決算由農發管理部門組織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在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后結清工程資金。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在縣級,預留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通過上級招標采購購進的物資在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縣農發辦按照分割實物的實際采購成本入賬。
第十二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報賬程序。用于科技推廣和公益性支出的部分,比照土地治理項目報賬程序執行;用于貸款貼息的部分,由用款單位憑有關真實有效憑證據實報賬,經縣農發辦審核后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省級科技示范項目資金,報賬程序比照土地治理項目執行。撥付技術依托單位的項目資金,實行省級報賬制。技術依托單位要按實施合同規定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報賬時需填制報賬申請書,由項目實施單位確認后,附有效原始發票復印件及階段性工作情況總結,由技術依托單位財務部門向省財政廳農發局申請報賬。
第三章報賬依據
第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提款的依據:
1、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書;
2、經審核批準的項目施工設計和項目預算;
3、按招投標簽定的項目工程建設合同及中標通知書;
4、報賬提款申請書,并附相關有效憑證;
5、項目工程進度及建設質量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土建工程類報賬須提供:
1、預付工程款:申請表、工程量清單、開工報告,招標工程還必須提供中標通知書、承包合同。
2、按進度報賬:申請表、發票、工程量清單。
3、竣工報賬:申請表、工程量清單、工程竣工決算、驗收單、發票、需要審計的要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物貨類報賬須提供依據:
1、招標類
(1)本級招標:申請書、中標通知書、購銷合同、發票、驗收單;
(2)上級招標:上級下發的物資分割單、驗收單。
2、非招標類:申請書、發票、驗收單。
第十七條服務類須提供:
1、科技示范:申請書、合同、發票(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實施方案,驗收單、領用單、實施總結。
2、培訓類:申請書、合同、發票(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會議通知、簽到簿、講課費領條、培訓方案。
3、監理費:申請書、簽訂的監理合同、發票。
第十八條補貼類報賬須提供:
1、貼息資金報賬:申請書、項目立項通知書、銀行借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原始憑證及復印件等材料。
2、農機補貼報賬:申請表、公示單、被補貼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購置農機發票復印件、被補貼人簽字的領款花名冊、驗收單、農機補貼實施方案。
3、工程補貼報賬:申請表、公示單、被補貼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補貼人簽字的領款花名冊、驗收單。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報賬必須嚴格審查各種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報賬:
1、未執行批準的項目資金計劃的支出;
2、工程應公開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支出;
3、未按項目合同和施工設計或未經批準改變的項目施工設計進行建設的支出;
4、虛報冒領、與事實不符的支出;
5、工程質量發生問題,經工程監理或工程監督檢查要求改進而未改進的支出;
6、違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財經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農發辦根據項目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批復編制項目用款計劃,審核單項工程預決算和單項工程成本,編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單項工程予決算匯總表。監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對項目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報賬資金撥付嚴格控制現金支出,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與非農戶結算的資金均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對與農戶結算的零星支出超過2000元以上也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大額提現結算。
第二十二條報賬的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工程實施單位(或供貨商)。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農發辦、鄉鎮和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共同做好報賬工作,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進行資金檢查。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實施,與財政部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一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