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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安全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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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貫徹電力工業“安全第一”的方針,提高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保證安全發供電,保障電力職工在電力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各級電力生產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網、省局、各發電廠、供電(電業)局、調度局(所)、縣電力局(農電局),以及電力試驗和修造企業。

          第三條電力安全生產的目標。主要有:

          1.不發生特大事故;

          2.不發生由于本單位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3.主要機組非計劃停運次數平均每臺每年不超過下列數值;

          火力發電廠:2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5次/臺.年

          12.5萬千瓦機組4次/臺.年

          5—12萬千瓦機組3次/臺.年

          水電廠:10萬千瓦以下機組2次/臺.年

          1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2.5次/臺.年

          4.各種設備非計劃停運率、事故率和人身傷亡率低于部頒發的考核指標;

          5.容量在八十萬千瓦及以上的火電廠,以及主變壓器容量在100萬千伏安及以上或輸電線路長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供電局,每年實現一個及以上百日無考核事故記錄;

          容量在五十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廠每年實現二個及以上百日無考核事故記錄。

          其它火電廠和供電局及縣電力局每年實現二個及以上,水電廠每年實現三個及以上百日無考核事故記錄。

          第四條各級電力生產部門都必須負責建立完善的安全責任制,各級領導干部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為了加強安全工作,在電力系統實行安全監察制,因此設立安全監察機構。

          第六條電力生產單位對發生的事故都應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報告、處理,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七條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眾。企業黨團組織對黨和國家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保證“安全第一”方針的執行。

          第八條電力安全生產要處理好“四個關系”。即主業和副業的關系;經濟效益和安全的關系;在用電緊張的情況下,多發多供與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關系;保證大機組安全穩定運行與投產試運的關系。在這四個關系中,都必須以安全生產為主體,不能對安全生產有所忽視和動搖。

          第九條電力部門的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自覺遵守本條例,監督本條例的執行;

          2.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貫徹執行與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和規程制度

          3.及時反映和按規程規定處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設備系統安全的情況;

          4.有權制止任何人的違章作業;

          5.有權拒絕接受和執行有明顯可能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重大損壞的違章指揮;

          6.對上級單位或領導人員的決定和命令有異議時有權提出意見,但上級領導堅持時仍應執行,在執行后可越級反映;

          7.積極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日活動;

          8.積極參加技術革新、科學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條本條例自1988年1月起執行。各單位可在不違反本條例原則的條件下,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章領導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最高行政領導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指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最高的行政領導和負責生產的行政領導,在加強安全生產、開展反事故斗爭中要不斷提高科學性和預見性,要做好常規情況可能發生特大事故的思想準備。

          第十三條網、省局局長和生產副局長的安全職責:

          1.熟悉和掌握下列情況:

          (1)熟悉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熟悉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等有關規程;

          (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與安全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4)熟悉所管轄電網的主結線圖;

          (5)掌握所屬各發電廠、供電局、中心調度所領導班子的配備情況和存在問題;

          (6)掌握所屬各發電廠、供電局安全運行情況,以及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和薄弱環節。

          2.生產副局長除熟悉第十三條之1中的各項外,還應熟悉和掌握下列情況:

          (1)熟悉鍋爐監察規程、壓力容器監察規程、電力系統穩定導測、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等國家和部頒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2)掌握本局所管轄范圍內主要設備系統的性能、運行參數與威脅電力系統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環節以及重點反事故措施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熟悉本局所管轄主要系統各種主要運行方式;

          3.要認真落實年度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費用。這部分費用的安排和使用應充分聽取安監部門的意見,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交由安監部門安排使用。

          4.組織制定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確保層層貫徹落實。

          5.健全安全監察機構,支持安全監察人員履行監察職責。

          6.親自閱處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安全通報等,并負責結合本單位情況提出切合實際的要求和措施,組織落實,督促實現。

          7.局長每年至少一次,生產副局長每年至少二次深入到所屬企業的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8.局長每季主持召開一次,生產副局長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各有關部門的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9.在發生特大事故時,局長或生產副局長必須親自主持調查處理。在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督促有關部門認真查處,必要時,也應親自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發電廠、供電局、縣電力局的廠(局)長和生產副廠(局)長的安全職責。

          1.廠(局)長、生產副廠(局)長應熟悉和掌握下列情況:

          (1)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

          (2)熟悉電力工業技術規程和管理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等;

          (3)熟悉本廠(局)所制定與安全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4)熟悉本廠(局)電氣一次系統的主結線圖,發電廠廠長和生產副廠長還應熟悉主要熱力系統和水工設施及消防系統圖、總平面布置圖;

          (5)掌握各職能科室與所屬分場(工區)領導班子和主要技術骨干的配備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6)掌握全廠(局)主要設備和附屬設備的容量參數,運行情況以及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與薄弱環節。

          2.生產副廠(局)長除了上列各項外,還應熟悉和掌握下列情況:

          (1)熟悉鍋爐監察規程、壓力容器監察規程、電力系統穩定導則、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等國家和上級部、局所頒發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典型運行規程、檢修規程、試驗規程和其它規程制度;

          (2)掌握本廠(局)各單位技術人員與生產骨干的配備情況和存在問題;

          (3)掌握全廠(局)設備系統各種運行方式;

          3.組織編制和審批本單位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排“兩措”經費,并督促實施。

          4.組織制訂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層層貫徹落實。

          5.健全安全監察機構,支持安全監察人員履行監察職責。

          6.經常了解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每月至少組織和聽取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的分析和匯報。發電廠、供電局的領導還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夜間巡視和參加一次車間或班組的安全活動。

          7.副廠(局)長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碰頭會,及時確定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8.及時組織修訂現場規程,保證其準確無誤。

          9.了解本單位人員技術水平與思想動態以及培訓提高的情況。

          第十五條網、省局、發電廠、供電局、縣電力局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以及其它副廠(局)長,應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具體條例可由各單位另行制訂。

          第三章安全監察及其機構的設置

          第十六條部設“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在部領導的主持下,由有關司、局和全國產業工會的負責同志組成,統一領導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各司、局按職責劃分,實行安全的歸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證安全生產的實現。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主管安全發供電的司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1.網、省局的安全監察機構在局長(生產副局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工作,并受部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監督。根據管轄單位的多少、范圍的大少,配備足夠的安全監察人員(一般不應少于七人,若工作范圍擴大,必要時,可適當增加名額)。

          2.發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應設安全監察科,在廠(局)長、生產副廠(局)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工作,業務上受網、省局安全監察機構的領導。

          3.網、省局中心調度局(所)配備專職的安全監察工程師,在局(所)長,副局(所)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工作,業務上受網、省局安全監察機構領導。4.發電廠、供電局的主要分場(工區)、縣電力局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安全員。其它分場(工區)、可設兼職安全員,在主任、副主任領導下工作,也可由本企業安全監察機構派駐,并在其領導下工作。

          5.班組中設兼職安全員。

          分場(工區)與班組安全員和本企業的安全監察機構組成三級安全監察網。

          第十八條安全監察人員應在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勇于堅持原則,身體健康,熟悉專業技術并且有五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中選聘。分場(工區)和班組中的安全員應在技術人員或四級以上工人中選聘。

          現有的安全監察人員和安全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加以培養,限期達到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具有十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可申請參加部安全監察工程師的考核,合格者由部發給安全監察工程師證書,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監察工作經驗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技師可申請參加由網(省)局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合格者由網(省)局發給安全監察證書。

          第二十條各級安全監察機構的變動和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征得上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監察人員的獎勵、升級與處分,由本企業領導會同上級安全監察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完成好壞,共同評價。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察人員屬于生產人員,享受現場生產人員的同等待遇,按現場標準發給安全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監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完善監察手段,配備必要的監察設備,如安全監察用的交通工具,錄音設備,照相、攝像設備等。

          第四章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和職權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監督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指示的貫徹執行。對違章作業、設備運行狀況、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的狀況、設備重大缺陷和隱患以及人員技術狀況等進行監察;

          2.監督現場培訓計劃的執行,監督并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安全工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和反事故演習;

          3.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檢修、更改工程和技術革新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參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術(包括國外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鑒定;

          5.參加事故調查,及時做好事故及可靠性的統計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帶傾向性的問題,并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6.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執行;

          7.對本企業各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8.組織和指導安全網活動,充分發揮分場(工區)班組安全員的作用;

          9.及時用快報、通報、錄像等手段向生產、基建、設計、制造、物資和科研等部門反饋安全經驗和事故教訓的信息;

          10.監督勞動保護用品、設施的發放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察人員的職權:

          1.監察企業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

          2.進入生產、施工現場、調度室、控制室檢查安全情況;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制止危及人身和設備、系統安全的違章作業。

          3.有權向上級單位反映、匯報情況。

          4.在事故調查中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人員索取事故原始資料;制止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發現事故原因分析與事實不符或對責任者的處分不當時,有權提出否決性的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對本單位隱瞞事故、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以及對事故的分析、認定與領導意見不一致時,有權直接向上級單位反映。

          5.提出對在安全生產上做出貢獻者進行表彰獎勵的建議;對事故過失人員、違反安全規程制度的責任者和有關領導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6.對安全生產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明確指出整改內容,督促有關領導限期解決。逾期不改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安全生產的經驗總結,是進行安全生產的重要依據。各級電力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部頒發的與電力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

          第二十六條國家頒發與電力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制度主要有:

          1.《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2.《建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3.《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4.《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5.《勞動保護監察條例》;6.《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7.各種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國家標準;

          8.其它與電力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條例。

          第二十七條部頒與電力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制度主要有:

          1.《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

          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線路部分)、(熱力機械部分);

          3.《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

          4.《電力工業熱力系統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5.《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6.《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7.《城市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8.《電業生產人員培訓制度》;

          9.有關電力工程設計方面的各種技術規程;

          10.有關電力基本建設、施工方面的各種技術規程;

          11.有關電力生產方面的各種運行規程,檢修規程和其它典型規程制度;

          12.有關電力試驗方面的各種技術規程。

          第二十八條各級電力部門均應按照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安全法規和規程制度以及設計、制造等方面資料與上級部門所發的與安全有關的技術通報,結合現場實際編制各種必要的現場規程制度,并定期進行修訂。

          第二十九條“兩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制度,必須認真貫徹。

          第六章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條新工人必須經廠(局)、分場和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新招收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到現場獨立擔任工作前也應進行安全教育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規程考核。

          第三十一條發電廠、供電局的各主要及輔助崗位上的運行檢修和試驗等工人、技術員都要經過專業安全技術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機動車、船駕駛員、潛水工、帶電作業人員等工種的工人,還應經專門的安全技術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允許上網工作。

          第三十二條新任命的各級領導(含總工程師)應先學習有關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規程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并經上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上任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電力部門每年應制訂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除了對各級領導、專業人員分級進行安全教育與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外,應有計劃地培訓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并按下列規定進行安規考試:

          1.網、省局局長、總工程師、生產技術處、供用電處、安全監察處處長、調度局(局)長(含副職)由部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每三年考試一次。

          2.發電廠及供電局的廠、(局)長、總工程師、主管生產和技術的科、安全監察科長,調度主任(所長)(含副職)由網、省局安全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兩年組織考試一次。

          3.其它人員的考試,由各企業安全監察科配合有關部門,每年組織考試一次。

          第三十四條各網、省局、發電廠、供電局、縣電力局應編寫事故匯編,有條件者還可編寫或攝制有關安全、工業衛生和消防方面的書籍、圖片、幻燈片和錄像,設置安全教育中心(室),對職工進行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條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應增設安全技術知識專業課程,在實習課中,應學習部頒安全工作規程和有關條例及規定,對學生進行嚴格的安全習慣養成教育。

          第三十六條對參加電力生產的合同工、臨時工、非本企業的實習人員和其它人員,也要經過嚴格的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

          第七章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七條保證電力安全生產,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是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生產運行等各階段的共同任務。因此,必須實行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共同保證“安全第一”這一方針的實現。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是指在各個階段中都必須從人員、規程、設備等各方面加強全面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落實安全質量責任制,實行安全質量監督。電力生產運行階段的安全和效益是檢驗電力生產全過程各階段成績的主要標準。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應達到:

          1.電網結構合理,發供電設備能夠長期安全穩定運行,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

          2.從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到生產運行等各階段都有健全的安全與質量的規程、標準,并認真貫徹執行。

          3.各部門的人員在數量和質量上均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4.各部門都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監察檢驗機構,監督“安全第一”、“質量第一”方針的貫徹。

          5.能及時、全面地把生產運行階段反饋的有關安全和質量方面的信息做為全過程改進安全、提高質量的主要依據,并及時改進。

          第四十條在設計制造階段應做到:

          1.規劃設計工作應嚴格按國家和部頒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充分聽取生產部門的意見,滿足生產部門提出的合理要求,如生產部門與設計部門有不同的意見時,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

          2.設計部門應按規定編寫《安全和勞動衛生》專篇,對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暑降溫、防腐蝕、工業衛生等都應有完善的措施,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在審核設計文件和圖紙時,各級審查人員應對設計負有安全責任。

          4.設計部門要及時吸取生產中反饋的威脅安全生產的問題和事故教訓,改進設計,必要時修改設計標準。

          5.設備購置合同簽訂后,必要時生產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分別派出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人員到制造廠對訂購的設備生產全過程的質量進行現場監造。

          第四十一條在施工建設階段應做到:

          1.一切設備和建筑設施的安裝建設均應嚴格按設計圖紙資料和制造廠說明書進行。

          2.工程中有關安全和勞動衛生的項目不得任意削減。

          3.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會同生產單位加強質量監督,嚴格執行驗收制度,質量不合格的不驗收,沒有取得生產單位發給驗收合格證的設備不能試運行。工程項目未全部完成的機組不能投產。

          4.新建、擴建工程必須貫徹執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是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5.改建、擴建工程施工影響生產設備系統安全運行時,施工單位應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按規定采取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第四十二條生產準備階段應做到:

          1.新建、擴建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經過審批后,上級單位即應按部頒規定提前配備生產人員并組織培訓。

          2.生產單位在新設備投產前應組織專業人員結合實際編制各種現場規程制度和技術管理基礎資料,經審批后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并通過考試合格。

          3.生產單位在新設備投產前應指派有關人員參加新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

          4.新設備試運前應完善各種安全設施。

          第四十三條設備投產運行階段應做到:

          1.新建擴建火力發電設備移交生產后實行半年試生產制度。試運行的好壞做為對設計、制造、施工安裝等單位安全質量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2.在新設備移交生產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向生產單位移交各種圖紙資料、安裝記錄、備品備件、專用試驗設備和工器具等。

          3.不斷通過對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定期試驗和故障分析,及時掌握設備部件的磨損和老化規律,搞好更新改造工作,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要根據現場情況的變化和技術進步,不斷修訂、充實現場規程,保證其準確無誤。

          4.設備檢修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開展全面質量管理。

          5.要開展現場培訓,定期輪訓,不斷提高運行人員的素質和技術水平。

          6.各項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的設施,應同生產設施一樣,及時進行維護、檢修和管理。

          7.對事故、障礙、異常要認真對待,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八章安全例行工作

          第四十四條發電廠和供電局的安全例行工作:

          班組的班前會和班后會。上班(開工)前結合當班工作任務,做好事故預想,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下班后總結當班工作,找出經驗教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表揚安全工作好的人和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的不良現象。

          安全活動日。每周固定一次安全活動,由分場(工區)主任統一安排,根據上級安全監察機構的要求進行安全活動。

          監督性巡視。各級領導人員要定期深入現場查崗,檢查勞動紀律,規程制度的貫徹及設備缺陷管理等情況。監督性巡視除白天進行外,還應在夜間、節假日期間,尤其是在后夜進行。

          定期試驗維護檢查。各單位運行部門應根據各類設備的特殊要求,按值編制每月、每日設備定期維護、試驗和備用設備切換項目日程表,并嚴格執行。

          檢修部門應定期檢查設備,及時消除缺陷。每年組織春、秋季安全大檢查各一次。查規程制度的貫徹情況;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查安全思想;查缺陷和隱患。

          各單位還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事故規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普遍的和專業、專項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前,要編制好檢查提綱,明確檢點。

          第四十五條安全分析。各網、省局,各基層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分析,總結事故教訓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加以改進。第四十六條安全監察例會。部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召開例會一次。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監察活動。各網、省局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察例會。

          第九章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四十六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是有重點、有計劃地組織反事故斗爭的重要方法,其內容包括事故對策,上級頒發的事故通報和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設備缺陷和提高設備可靠性的重大技術改進措施等。

          第四十七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應在編制企業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計劃之前,由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安全監察部門、生技部門和有關單位提出,經局(廠)長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按項目的內容、性質,在本單位大修、更新改造或成本費中優先安排。

          第四十九條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各企業每年都應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以下簡稱“安措計劃”)。其內容包括有關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的對策、加強防塵、防毒、防噪聲的綜合治理、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防止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措施等。

          第五十條安措計劃由安全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主管生產領導組織審查,并征求工會的意見,經局(廠)長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二條安措計劃的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從更新改造資金或生產發展基金中安排,列入單位的實施計劃。

          第五十一條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措計劃經批準后,安全監察部門應經常督促檢查落實,并將檢查情況按季、年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企業主管生產的領導對本企業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措計劃的實施負全面責任。

          第十章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在合同中都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對安全應負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本企業基層單位或職工承包本企業生產任務的安全要求:

          1.承包發供電任務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運行規程,不許超負荷運行或使設備帶病運行,防止硬撐、硬挺,拼設備,該停不停,應修不修。

          2.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必須按規定的項目進行。保證質量優良。不許為了片面追求縮短工期或減少費用開支,隨意削減工程項目,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或使用不合格的設備、配件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對由外單位或由本企業領導的集體企業包括服務公司等,承包本企業生產工作或工程的安全要求:

          1.承包單位持有上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能勝任承包任務的領導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要求的技術人員和熟練的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機具和安全防護設施。

          (2)能準確執行發包方有關的規程制度。

          (3)有安全監察機構和施工質量監督系統。

          (4)接受發包方安全監察部門和質量檢查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2.對有可能造成停電、誤觸、誤碰、觸電或其它事故的任務,應由發包方共同制定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明確責任后方可開工。

          第五十五條企業只有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或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條件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允許到外單位承包工程。第五十八條由企業領導的集體企業或服務公司應納入本企業安全管理的范圍,也應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建立安全網,開展安全活動和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章事故調查及安全信息反饋

          第五十六條事故調查必須嚴格執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其它有關的法規、條例、規章制度,堅持“三不放過”。

          第五十七條事故調查的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開展反事故斗爭,并通過反饋事故信息,為提高運行、檢修、設計、施工安裝水平及設備制造的可靠性創造條件。

          第五十八條事故調查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保護事故現場,調查人員應立即趕到現場,收集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技術資料,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比較典型的事故應進行錄像;事故分析應實事求是,查明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暴露的問題、責任,采取防止事故的對策。認真填寫事故調查報告,保證準確及時上報。

          第五十九條對發生的責任事故必須嚴肅處理。對嚴重官僚主義,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應追究有關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對特大、重大事故以及其它性質嚴重的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邀請派人參加調查。第六十四條為了全面吸取教訓,事故發生后除了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外,還應及時將事故信息反饋到與事故有關的單位,如設計、制造、修造、安裝和科研等部門,必要時應邀請他們派人參加調查。

          第十二章獎懲

          第六十一條在安全生產中,應貫徹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對安全生產作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獎勵;由于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以致造成事故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法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獎勵可分為:表揚、獎勵、晉級、授予榮譽稱號等。

          經濟處罰可分為:免獎、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行政處分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六十二條各級電力部門的獎勵制度或獎金分配原則應體現“安全第一”的方針,把安全生產作為評獎的首要條件:安全責任大和貢獻大的獎勵高于一般的,運行人員高于其它人員,主要工種高于一般工種,工作條件艱苦的高于一般的,大機組值班人員高于小機組值班人員,直接參與安全管理的技職人員高于一般管理人員。

          第六十三條生產單位安全獎勵應設立:長期安全無考核事故記錄獎、特殊貢獻獎、千次操作無差錯獎和綜合獎。各網、省局根據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獎勵條例。也可根據地方的情況實行安全目標管理獎。獎金由網、省局的安全獎勵基金(包括從利潤基數留成和超額利潤留成及其它超產獎中提取)中支付。

          第六十四條對保持長期安全無考核事故記錄的大容量的主力發電廠和供電局,以及在安全上有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部授予特殊獎,獎勵辦法另訂。

          第六十五條在綜合獎中,安全部分的獎金額一般不應低于40%。其它超產獎、省煤節電獎等都應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獎勵。

          第六十六條各項安全獎金的發放應經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對弄虛作假、隱瞞事故者,一經發現,除扣除已發出的獎金外,還應嚴肅處理。事故未查明作出結論者,暫停發獎,在查清后再決定補發或停發。第七十一條各單位應以適當的形式總結表彰在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先進單位、集體或個人。網局每兩年一次,省局每年一次。

          第六十七條發生特大事故和未完成事故率指標的網、省局由部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發生重大和一般事故的單位,由網、省局制定考核辦法處罰。

          第六十九條凡發生重大事故經過分析確認責任屬設計、修造、施工、安裝等部門者,應由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有關責任單位施行罰款,并給予責任者應得的處分。第七十五條各項事故扣罰款應用于安全獎勵或加強安全生產的措施費用,由安監部門安排使用。

          第十三章現代化安全管理

          第七十條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必須實現安全裝備現代化,安全工器具現代化和安全管理現代化。

          第七十一條實現安全裝備現代化。主要有:

          1.主力發電廠的大型機組和超高壓樞紐變電站應逐步裝設安全監控裝置、巡回檢測自動記錄裝置和各種主要運行參數的自動記錄裝置與故障錄波器等裝置。大型鍋爐應裝設滅火焰監測等保護裝置。

          2.高壓配電裝置應設具有“五防”(防止帶負荷拉、合刀閘,防止誤拉、誤合開關;防止帶接地線合閘;防止帶電掛接地線;防止誤入帶電間隔)功能的閉鎖裝置。

          3.結合五項技術監督(金屬監督、化學監督、熱工儀表監督、電氣儀表監督)和其它測試手段,開展設備故障診斷技術的研究,為實現在運行中診斷設備故障創造條件。

          4.研究綜合治理塵、毒、噪聲高溫、靜電等措施,對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生產工藝或繁重手工勞動應改革工藝,實現機械化自動化作業,不斷改善現場勞動條件。

          第七十二條實現安全工器具現代化。主要有:

          1.輸電線路檢修要普遍采用無線電通訊工具。

          2.研制超高壓交直流輸變電系統的驗電器,攜帶型接地線,帶電作業工具和登高防止高空墜落等工器具。

          3.進一步改造革新,其它各種安全工器具達到輕便化、機械化、電氣化。

          第七十三條實現安全管理現代化。主要有:

          1.逐步實現從基層企業到網、省局和水利電力部都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事故統計分析,實現電子計算機網絡化,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加速安全信息的反饋和交流。

          2.吸取國外可靠性管理及安全系統工程方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多年來安全管理和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電力工業安全管理系統。

          3.研究人機工程在電力生產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