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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運行,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護游客人身安全,促進游樂事業健康發展,制定三規定。
第二條國家游藝機、游樂設施生產和運營的主管部門、公安、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F行目錄附后。今后新設計、生產的相應產品亦適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設計、生產、經銷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設計生產銷售
第四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設計和生產,必須符合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
第五條生產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企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生產企業必須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計量檢測手段和專業技術人員、熟練工人及計量、檢測人員。
生產企業采購的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有合格證明和技術資料標準中規定的關鍵零部件要經過復檢,不得以次充好。生產企業要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七條任何單位試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新產品,必須由國家游藝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或省級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方可做樣機試銷。新產品樣機試運行半年后,方可進行技術鑒定。
第八條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游藝機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嚴禁生產銷售游藝機。
第九條銷售產品時,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檢查維修說明及圖樣,產品合格證,規定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等。產品要有正式的銘牌,銘牌要有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編號。
在設備安裝、調試期間,應為用戶代培操作、維修人員,做好售后服務。
第三章采購安裝驗收
第十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添置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口的游藝機、游樂設施,按商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運營單位負責提供工程地質資料和氣象資料;生產企業負責提供基礎施工圖紙;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礎施工圖紙施工;生產企業或安裝單位對工程基礎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二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完畢后,經調試、負荷試驗,運轉正常,由運營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公安、勞動、技術監督部門對各項準備工作檢查驗收后,方可投入運營。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之間轉賣游藝機、游樂設施,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對各項游藝機、游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操作、管理、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單機檔案和人員培訓檔案。把設備購置、施工、安裝、調試、試驗,定期檢查和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和更換零部件情況,油料情況等,包括圖紙和文字以及運營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教育、考核情況,全部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各種水上游樂設施,必須認真執行《水上世界安全衛生管理規范》。要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監護救生人員。
第十六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要對游客進行安全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各游藝機項目除在明顯位置公布游客須知外,操作、管理人員應及時向游客宣傳注意事項,并對安全裝置加以檢查確認,運行中注意游客動態,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
第十七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對安全管理工作狀況,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加以解決。
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除日檢查、周檢查、月檢查外,必須每年按規定檢修一次。在檢修時對關鍵部件,本單位無力檢測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技術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第十八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傷亡報告制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立即停止運行,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及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對事故隱瞞不報,主管部門要追究其領導的責任。
第十九條游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對其園內的游樂設備(包括出租場地、設備承包、園廠合辦等)的運行安全負責任。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由游藝機、游樂設施生產和運營的主管部門及公安、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