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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紀處分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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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進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證黨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為嚴肅黨紀,同敗壞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作斗爭,保持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密切黨群關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共產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為了共產主義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艱苦奮斗,忠于職守,勇于獻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模范地遵守社會主義道德。

          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依據本規定應予黨紀處分的,必須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共產黨員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勞動教養條例》被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其他利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所騙取的榮譽、職務、職稱、待遇等由原批準單位予以取消。

          第五條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侵犯國家、集體、群眾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六條不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擔贍養父母義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侮辱、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誣告陷害他人的,根據所誣陷的事實參照被誣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處分,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遇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猥褻、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犯通奸錯誤的,一般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奸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利用職權、教養關系或誘騙等其他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與直系血親發生性關系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