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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推進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社會評議的主體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評議工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參加。
二、社會評議的對象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社會評議的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四、社會評議的方式方法
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視察,新聞媒體跟蹤報道,社會監督員和廣大群眾日常監督。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社會評議的時間
區縣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六、附則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