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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動公開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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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動公開信息制度

          為了做好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更全面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中心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二、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則。

          三、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提供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事宜。

          四、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市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及時向市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規定分別向本級政府設置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原件文本一式3份。

          行政機關對已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及時提供修改后的該政府信息或進行廢止說明。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圍之列。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生成的,由編制文號或主要編制的行政機關負責提供。

          七、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或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供。

          八、行政機關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工作情況納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和同級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提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適用本規定。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主動公開的信息提供工作,參照本規定。

          十、本規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