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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車輛和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合理安排用車,更好地為領導和機關工作人員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配使用。
第三條局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四條駕駛員本著“熱情服務,安全準時”的原則,為機關公務用車服好務。
第二章車輛的管理使用
第五條機關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公務用車,其它公務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聯系,辦公室根據情況統一調配。
第六條春節、五一、十一等節假日期間,車輛實行集中停放管理(車輛停放車庫內)。
第七條長途用車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并將出車事由、出車時間和目的地書面報辦公室。
第八條非工作時間用車須經局長或值班局長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動用車輛的,按私人用車處理,責任和后果一律自負。
第九條機關車輛為公務用車,不準公車私用,不準私自外借,不準交由非駕駛人員駕駛,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做到不駕駛公車、不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
第三章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條駕駛員應樹立工作至上、服務第一的意識,立足本職,堅守崗位,做到隨叫隨到。
第十一條駕駛員要堅持學習交通法律、法規,提高交通法規意識。
第十二條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聽從交警指揮。認真執行有關管理規定。不酒后開車,不違章行駛,不超速駕車,不疲勞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人員要愛護車輛,堅持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車況良好、整潔衛生,不帶故障上路,保證行駛途中的安全。
第十四條駕駛員在車輛行駛中不得打手機,領導乘車與他人談話時不得主動插話,不得將領導的談話內容外傳。
第十五條因工作原因需在外過夜的車輛,駕駛員應當天向局辦公室匯報當日行車情況。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者,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調離崗位的處理。
第四章車輛的維修
第十七條車輛需要修理的項目,由司機提出申請,經辦公室主任核實后,報值班局長審批,根據修理項目填寫《修車委托單》,到指定的地點修理。
第十八條車輛修理中,司機不能隨意增加維修項目,確需增加項目,應報請辦公室主任,經經值班局長審批后方可修理。
第十九條所修車輛的司機必須在修車單及材料單上簽字,以便結賬時核實。
第二十條要厲行節約,減少開支,提倡自己動手,小修小換不進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