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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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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供水管理,保障正常供水秩序,更好地為人民生活和生產服務,以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自來水公司和由市自來水公司的用戶均應遵守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市區供水應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的原則,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

          第四條市城建局主管市自來水公司供水范圍內的供水及其利用和保護工作,市區供水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第五條市自來水公司對市區供水專用的引水管道、取水口、水源、泵站、管道閘門、消防栓、水表等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需要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突發性事故,應盡快組織搶修和恢復正常供水。

          第六條市自來水公司應定期對水源地、水廠和供水管道的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設施運行安全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設置中間水池間接加壓。

          第七條凡要求安裝自來水的用戶(包括新裝、改裝、移表)均應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在辦妥有關手續后,由市自來水公司派員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委托外單位施工的,須經市自來水公司同意,完工時應交竣工圖,并經市自來水公司檢查合格,方能接通使用。

          第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用戶申請接水時應提交市城建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紅線圖和有關的平面圖。凡擴大生產需增加用水量的,其新增部分應繳交供水設施擴建工程費。

          第九條市區所有供水設施(輸配水管道、閥門、支柱、消防栓、水表等)均屬市自來水公司所有。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市自來水公司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須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管理,并根據需要調整管徑或駁接支管。

          第十條在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嚴禁修建構筑物、堆放物料或進行其它危害供水設施的活動。確因建設需要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市自來水公司詢明地下供水管道情況,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應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承擔工程一切費用。

          第十一條嚴禁用戶私裝水泵直接從供水管道中抽水。

          第十二條市區供水設施用戶有義務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開口、開關、損壞、拆除和侵占,否則,將追究經濟責任以至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用戶供水采用水表計量收費,裝用水表均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購置,經計量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用水戶實行一戶安裝一表,所裝水表均加鉛封,用戶應有責任保護。

          第十五條用戶認為水表計量不準確,可向市自來水公司申請計量技術鑒定,經校驗水表計量超標的,則按快慢差額計算。

          第十六條用戶如需暫停用水,可向市自來水公司申請停水拆表手續,停用時間不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一律以銷戶處理;用戶申請恢復供水持停用憑據向市自來水公司辦理復表手續。

          第十七條水表過戶應由原用戶和新用戶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結清水費后,方可辦理過戶手續,不得擅自轉讓或向其他用戶供水。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臨時用水應按不同的用水期限,分別繳納一定比例的供水設施擴建工程費;一年內者按百分之五十收取,一年六個月以內按百分之七十收取,超過一年六個月的按全額收取。

          第十九條如用戶需超過水表額定流量用水時,應向市自來水公司辦理擴容手續,并按規定補收供水設施擴建工程費。

          第二十條市區消防栓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專用設施。消防栓除公安消防部門和市自來水公司執行任務時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因火警啟用后,消防部門應在火警后3天內將失火地點、時間、用水量報送市自來水公司,以便檢查、重封。須單獨安裝消防栓的單位,應向市自來水公司辦理安裝手續,并繳交供水設施擴建工程費,實行專表專用。

          第二十一條市區消防、環衛、綠化等用水,應裝表計量,實行按成本價收費。

          第二十二條用水收費辦法由市自來水公司抄表員不定期到用水戶抄記水表行碼,用戶應在抄表起7天內到指定地點繳納水費。

          第二十三條用戶必須按期繳納水費,逾期未交水費的,除補收水費外,應繳交1%。的滯納金(不足1元的以1元計收),逾期二個月未繳交水費者停止供水,超過一年者作銷戶處理,如再申請用水時除還清欠款及滯納金外,照新裝戶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市區供水。

          第二十四條用戶用水量未達到水表底度者按規定標準收取水費。具體按下表執行:

          第二十五條抄表時,如遇水表出現非人為故障而無法讀出準確數據的,居民用戶按上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費,單位用水戶則按水表口徑額定流量結合用水實際情況計費;如遇用戶鎖門、鎖表或其他原因無法按實際行碼抄表計算的,則按上月份用水量預收,下次抄表見行碼時多退少補;連續三個月無法抄表計算的,由市自來水公司發出限期清除障礙通知書,逾期不辦的,市自來水公司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條在市區范圍內建造高15米以上的樓房時,均應規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蓄水池以及管道、閥門、泵戶、水泵機組等。

          第二十七條凡新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持有關設計圖紙,向市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并向市城建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工程竣工后,經市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的,方可給予辦理裝表供水手續。

          第二十八條二次供水責任人要貫徹執行飲用水的安全衛生等規章制度,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清潔、消毒和維護,以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壓、水質。

          上款的責任人是指:樓宇和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住宅小區和樓宇的物業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市城建主管部門和市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城建局或者授權的市自來水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市區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活動的;

          (二)在市區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三)擅自使用、遷移、更改、轉接、損壞、盜竊市區供水設施的;

          (四)擅自建設的供水管道與市區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

          第三十一條盜用市區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可按非法收入的10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實施辦法,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15日內,向市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向市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