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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加強學生安全防范的指示精神、避免發生學生到河渠洗澡游泳造成的安全事故,確保學生的生命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二、凡學生到河渠洗澡游泳,一經發現,一律以違反校紀校規論處,屢教不改者,將從重從嚴處理。
三、各院(部)學工辦、班主任要切實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每學期初各院(部)學工辦要與班主任簽訂安全責任狀,班主任要組織班級學生簽訂安全承諾書,使此項規定人人皆知,個個明白。
四、保衛處、學工處在重要時間段和重點地域做好安全巡查工作。每年的五月中旬至七月上旬,八月底至十月中旬,將組織院(部)學工人員和學生干部到向塘河渠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學生在河渠中洗澡游泳,即刻教育勸阻,不聽勸阻報110。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的安全。
五、學生到河渠洗澡游泳,發生意外人身傷亡事故,按照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二十一條“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