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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臺灣省政府糧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機關及承辦本局委托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辦理單位)防范不可抗力之災害及牌處理因災受害之倉儲物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倉儲物資系指辦理單位保管之庫房、機械設備、米谷、肥料、食用鹽、食汕、小麥、大豆、花生、甘薯簽、面粉、飼料、農藥、農機具、裝具及其他物資。
前項飼料包括豆餅、豆粉、花生餅、花生粕、米糠、混合飼料等。
第二章災害防范
第三條辦理單位平時應加強庫房之防火、防水、防風、防震設備,并經常檢查屋頂、墻壁、門衡及四周排水溝渠,如有損壞,應隨時修繕。
第四條辦理單位應儲備手電筒、梯子、鐵釘、木板、帆布、繩累、鋤梢、滅火器、防火用水及防火沙。
第五條辦理單位獲悉臺風、水災、火警或空襲之消息或警報時,應嚴加戒備。
第六條辦理單位于戒備期間,應派專人駐守庫房,負責巡邏,注意緊閉門窗,堵塞容易進水洞孔,必要時,應將電流關閉,并將易燃、易溶或易受災害地點之物資遷移至安全處所。
第七條辦理單位負責人應于戒備期間妥慎保管物資之薄冊及單證,不得損失。
第三章災害處理
第八條辦理單位于災害發生時,對保管之庫房及物資,應盡力搶救,迅即報請上級扼員勘在,并填造搶救及受害值形概況表報請當地管理處或分處(以下簡稱各處)核辦。
第九條辦理單位于提出災害報告后,在勘查人員未到達前,對受害之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應先作下列措施
一、庫房、機械設備損害輕微時,盡速修繕。
二、受害物資應按受害程度與完好物資分隔保管,并預防再度損害。
三、農藥盛器破報,藥液外溢,應先派人留守現場或加顯明標志,嚴禁人畜接近,并會同當地衛生機關處理,如有困難,應即洽農藥工廠指派技術人員協助。
第十條各處接到災害報告時,應即會同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警察機關實地勘查受害情形,必要時,并應拍攝照片,鄉鎮市區公所或暫祭機關簽注無法派員會勘時,得由各處會同當地倉儲查核員自行勘查。
第十一條勘查災害時,應查明受害物資之權屬,無法劃分權力之數量時,應就受害當日倉存各項別吻資總數量及權屬比例劃分。
第十二條各處勘查人員應查明物資受害之原因、狀況及數量,報告其主管處后,會同亦理單位填造受害物資報告表送主管處核辦。
各處接到前項勘查報告后,應先以電話報告本局主管單位,并填造受害物資統計表及受害物資報告表報請本局核辦。
第十三條各處勘查人員應指導辦理單位對受害物資作搬移、翻倉、翻曬、檢斤或改裝處理。必要時,得報請主管處監督辦理。辦理單位于災害發生后,因交通斷絕,各勘查人員無法到達執行任務時,對保管物資,得報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警察機關檢點受害數量,會同填造受害物資報告表后,作搬移、翻倉、翻曬、檢斤或改裝處理。鄉鎮市區公所或警察機關簽注無法派員時,得會同當地倉儲直接員辦理之。
第十四條辦理單位依前條規定處理完畢后,對受害物資品質未變化者,應視同完好,優先處理,對非屬完好者,應即報請當地考處派員指導,依受害程度,予以選別后,填造處理受害物資報告表送各處核辦。
前項受害物資,米谷部分,應分別檢樣;肥料部分,應分別受害程度抽佯送請當地檢驗機關檢驗后,將檢驗報告書送本局肥料運銷處核辦。
第十五條辦理單位對無利用價值或流失、溶失、埋沒、燒毀、翻曬損耗之物資,應填具切結書,井取得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或倉儲查核員之證明,檢附處理受害物資報告表送各處核辦。
肥料部分,應加填肥料超過損耗報核書及肥料檢斤明細表。
第十六條辦理單位處理受害物資,應逐日填造處理受害物資紀錄表,報請各處核辦,派有駐守監督處理人員者,應逐日會章證明。
第十七條各處對受害庫房及機械設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緊急修繕工程費在規定限額以下者,得先行招商辦理后,檢同修理工程概算詳細價目單報本局核備。
二、修繕費用由承辦本局委托業務單位自行負擔者。
三、受害較重之修理工程,應專案報本局核辦。
四、庫房倒塌,機械毀壞,應取得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并填造固定資產損毀報廢單,報請本局處理。
第十八條各處對受害米谷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后,填造處理受害米谷明細表,報請本局備查
一、受害米谷可作釀酒原料者,應迅洽臺灣省煙茶公賣局收買,價款由本局與臺灣省煙酒公賣局洽談;可作飼料或其他使用者,應按品質分別等級,調查市價估計價格,訂定標售時間,報本而核準后,辦理標售或比價出售。
二、受害米谷情形嚴重,必須緊急處理者,得經本局核準后,辦理比價或議價出售者。
第十九條各處對受害肥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合于保證成分者,應盡先配出。
二、不合于保證成分或肥料外觀已有明顯異狀,發生物理性變態而無利用價值者,撥贈機關、學校、部隊或予以銷毀。
辦理單位因災害流失、埋沒、燒毀之肥料,應以當期剩余之準備配運損耗肥料扣抵,共不足之數量,得核實后補發,并以災害損耗轉報核銷。
第二十條各處對受害食品及飼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后,填造處理受害食品及飼料明細表,報請本局備查
一、受害輕微之食用鹽按原價出售。受害嚴重或污腳鹽,應檢樣報請本局核準后,按核定折率改配食品加工業用戶。
二、受害之輕微尚可精煉之食油,應即檢樣報請本局核準后,辦理精煉或標售。
三、受害之雜糧,可作飼料或肥料用者,應即檢樣報請本局核準后,辦理標售或比價出售;可作食用者,按其種類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花生果應由辦理單位辦理脫殼,辦理單位無脫殼設備者,應送鄰近工廠脫殼后,報請本局核準榨油。
(二)花生仁應即報請本局核準后榨油。
(三)小麥、大豆應即檢樣報請本局核準后,辦理標售,比價出售或撥付加工。
(四)甘薯簽、面粉應即檢樣報請本局核準后,辦理標售或比價出售。
四、受害輕微之飼料,按原價配售,配售發生困難時,應即檢樣報請本局核準后,輸標售或比價出售。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物資受害情形嚴重,必須緊急處理者,得迅即報請本局核準后,辦理比價或議價出售。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食用鹽部分應計算倉儲損耗,在規定倉儲損耗內列報,填造食用鹽清倉結算表,報請本局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局委托中央信托局轉交面扮廠保管之小麥,于災害發生后,由本局或各處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助查受害情形及數量后,由公證公司鑒定受報程度及殘存價值,交原面粉廠處理。
第二十二條受害農藥經本局核定包裝受害嚴重或藥劑變質者,各處應予收回,并依本局核示處理后,填造處理受害農藥明細表,報請本局備查。
第二十三條受害之農機具經本局核定可修復者,應即修復;不能修復而可作其他使用者,各處應予標售或比價出售后,填造處理受害農械具明細表,報請本局備查。
第二十四條各處對受害之裝具,應盡速修補;無法修補者,報請本局核定后,辦理標售或比價出售。
第二十五條各處對辦理單位處理受害物資情形,應逐日填遺受害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處理進度表,報請本局備查。
第二十六條本局主管單位應依各處所送之受害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處理進度表,隨時考核督促各處辦理,對受害物資處理情形及有關證明書應嚴加審核。分類報請臺灣省政府轉審計處核銷,對已無利用價值之物資,應予銷毀。
第二十七條各處對于受害嚴重之物資,應視實際情形,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迅作緊急處理。
第四章處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各處對災害防范及處理所需之費用,應報請本局統籌核拔。
第二十九條辦理單位于戒備期間,依本辦法對災害階范及受害物資處理所需之工資及其他費用,應報請各處核付后專核報請本局梭備。但第十一條規定之倩事,其處理資用,應按比例分擔。
前項工資及其他費用,得由各處依實際情形,預拔周轉金。
第三十條辦理單位處理受害物資所付工資,應填具處理受害物資雇工工資清冊,取具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或倉儲查棱員證明當時工資單價報請各處核辦,娠有駐守監督處理人員者,應逐日查核會章證明。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辦理單位處理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受害情形、數量、支付之費用應核實取具證明或單據,不得浮報、田報或作不當開支。
第三十二條各處應指定專人負責查報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受害情形、數量,每日以電話匯報本局。
第三十三條各處勘查或處理受害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時,應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本局并視辦理請形予以獎懲。
第三十四條承辦本局委托業務單位保管之庫房、機械設備及物資,災害的疏于防范,災害后末妥為處理,致造成報失,本局得訴津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局物資在運輸途中遭受災害時,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之書、表、冊格式及受害程度之選別標準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