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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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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保障審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一)列入國務院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

          (二)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

          第三條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必須客觀、公開、公正,從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綜合考慮專項規劃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四條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依法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專項規劃草案的決定前,應當將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設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行業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專項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調整建議;

          (三)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評價結論的基本評價;

          (四)從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專項規劃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及改進建議。

          審查意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意見,并由專家簽字。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專項規劃審批機關。

          專項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專項規劃審批機關不得審批專項規劃。在審批中未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所需費用,從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