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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本市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一次性難以降解塑制餐盒造成的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一次性難以降解塑制餐盒,是指以發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為原料生產的,降解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的餐盒。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生產、經銷、使用一次性餐盒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福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有關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環保、科技等有關部門應鼓勵、支持研制開發可降解性、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一次性餐盒。
第六條凡生產、經銷一次性餐盒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其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條凡使用一次性餐盒的餐飲經營單位和個人,應采用符合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產品質量要求的可降解塑料或紙、植物纖維制作的餐盒。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規定由福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