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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傳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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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以下簡稱無線傳輸覆蓋網)包括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收轉臺(站)、微波站、節目傳送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

          地球站、監測臺(站)等部分。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是指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傳送廣

          播電視節目信號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的發展需要,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規劃,審批廣播電

          視節目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以下稱廣播電視頻率),并對全

          國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管理。

          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并應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質量。

          第五條無線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和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

          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

          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嚴禁偽造、翻印、涂改、出租、轉讓。

          第七條國家嚴禁在無線傳輸覆蓋網中傳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二章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八條利用地面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業務的,須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第九條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影視集團(總臺)及所屬機構;

          (三)具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機構。

          第十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符合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和基本建設資金、穩定的經費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請地面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還應符合地面廣播電視覆蓋網的技術規劃要求;

          (六)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合法。

          第十一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復印件;

          (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三)擬采用的傳輸覆蓋方式、范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安全保障機制;

          (五)資金保障及來源;

          (六)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證明;

          (七)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開展業務的文件。

          申請經營國內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送業務的,還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證明;

          (二)確保廣播電視傳輸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衛星的軌道位置、轉發器編號、極化方式、符號率、頻率以及入網測試情況;

          (四)安全播出、運行維護制度;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

          (六)經費保障情況、工作環境情況。

          第十二條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電視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

          (五)多工廣播;

          (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

          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委托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以下業務,申請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請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廣播

          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申請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

          (二)使用小功率調頻、電視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進行廣播的。

          第十四條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輸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五條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廣電總局指定國有廣播電視機構根據廣播電視衛星傳輸覆蓋的總體規劃,統一用于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租用或使用事宜。任何未

          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衛星轉發器傳輸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安全,廣電總局可以要求更換或關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應當包含實施傳輸覆蓋業務的方式、主體、傳輸覆蓋的節目內容、傳輸覆蓋的范圍、技術手段、工作頻段等內容。持證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三章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頻率的使用

          第十八條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微波、衛星非廣播電視頻率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向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廣播電視頻率申請表;

          (二)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提供技術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協調文件;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

          第二十一條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擬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

          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于屆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獲得《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設置無線電臺,應向國家

          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電臺執照。

          第四章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訂購

          第二十三條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訂購證明申請表;

          (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無線傳輸覆蓋網中使用的發射設備必須具有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和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訂購證明》所載明的技術參數生產和銷售發射設備,并在設備上加貼《訂購證明》編號,同時將《訂購證明》回執寄回核發《訂購證明》的行政機關。訂購證明作為企業生產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憑證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安裝完畢后,設置該發射設備的單位須在二十日內向核發其《訂購證明》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其委托

          的機構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發射設備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五章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和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

          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因重大工程項目或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事先征得廣電總局同意。遷建廣播電視設施,應具

          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滿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

          (三)滿足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要求,避開各種干擾源;

          (四)周圍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環境電磁波防護標準;

          (五)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各項效能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申請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準文件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二)城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三)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四)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