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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播電視節目管理,確保廣播電視輿論宣傳導向,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擔任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出品人應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出品人”系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經批準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國家廣電總局全管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持證上崗工作。指導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考試工作,對出品人實施監督檢查及評估,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考試大綱,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五條國家廣電總局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出品人的資格審查、頒證和考核換證。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出品人的資格審查、頒證和考核換證。
第二章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國家有關廣播電視宣傳及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規定,并能用以指導業務實踐。
(三)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四)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五)國家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資格取得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本人業務工作簡歷。
2、業務主管單位對申請人政治、業務情況的推薦意見。
3、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
(二)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者,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
第八條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考試由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每年定期舉行一次。
第三章資格管理
第九條《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可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核發換證手續。
第十條申請換證時應填寫《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換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年來廣播電視宣傳管理工作報告(不少于4000字)。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申請人三年業務工作的考評鑒定。
(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逾期未辦理核發換證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給予批評、警告等處分:
(一)由其組織、管理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
(二)由其組織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中,內容出現偏頗,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由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節目制作經營機構在年檢中受到警告等處分的。
(四)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資格,收回《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
(一)由其組織、管理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由其組織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出現嚴重政治問題,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由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節目制作經營機構被吊銷播出或制作機構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方式取得上崗證書的。
(五)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被撤銷出品人資格的,自撤銷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提出有關出品人資格考試申請。
第十五條在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審查、考試、頒證、核發換證等工作中,有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試題、玩忽職守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出品人未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崗位培訓或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對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作出以下處理:
(一)提出警告、通報批評。
(二)責令出品人參加崗位培訓。
(三)責令其暫不得以出品人的名義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等活動。
第十七條對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人員組織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節目審查機構拒絕受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出。
第十八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將《廣播電視出品人上崗證書》核發情況定期報國家廣電總局,國家廣電總局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出資額占節目投資額70%以上的,可以“名譽出品人”方式署名,可不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上崗證書》。
第二十條證書遺失者應在三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細則,報國家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人事、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考試、頒證工作的檢查、監督,嚴格按照規定辦事,防止不正之風。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年2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