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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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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處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為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中的處罰文書部分,適用于依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處理的案件。

          本規范規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處理的案件的實際需要使用文書。制作的文書應完整、準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第四條各種文書應注明制作該文書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全稱。對外使用的文書應有文號或編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衛(案件類別,如食、妝、醫等)罰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數)號。編號按序數排列。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條文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寫。填寫應使用藍色或者黑色的鋼筆,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親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盡量記錄原話。要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義。描述方位、狀態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八條記錄內容應在筆錄制作完畢后,當場交當事人(被檢查人、被詢問人、人等,下同)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提出補充和修改,并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當事人認為無誤后,應在筆錄上注明“以上筆錄屬實”或“以上筆錄基本屬實”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注明拒簽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還應請他們簽名證明。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有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語言應規范、準確、簡約、

          嚴謹、莊重,引述的違法事實要真實、清楚,引用的法律條文要準確、完整。填寫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欄目要求填寫,填寫內容不得涂改或改寫。

          第十條案件受理記錄,是對發現、檢舉或控告、上級機關交辦或下級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案件來源,根據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

          在案件受理記錄中,不論屬于何種情況,都應將案件來源寫明,包括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聯系電話及受理時間。

          案發單位,要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內容,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

          要進一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里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后,確認有違法事實并需給予行政處罰,為對案件展開調查,向主管廳(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單位應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并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準立案,對批準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等。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三日內補辦立案報告手續。

          第十二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正式文件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移送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機關須與移送書填寫內容一致。移送書編號與移送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三條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察看、探訪所制作的記錄。被檢查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包括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被檢查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檢查時間,應寫明到現場的年、月、日、時、分至何時何分。

          檢查地點,應寫清勘驗、察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的地址,如:X市X區X街X樓X號。

          檢查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準確、客觀地記錄下來。筆錄完畢后,要讓被檢查人閱后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十四條詢問筆錄,是在案件調查、案件復查及補充調查過程中,為核實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被調查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案件有關情況時,所制作的筆錄。

          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地點,應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時間,應寫明年月日及起止時間。

          詢問內容,應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

          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后果等。

          記錄要忠實原意,不能隨意加進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隨意增刪和更改。

          詢問結束,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同意后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十五條保存證據通知書,是責令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物證在登記造冊后進行保管的正式文件。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地點、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內容。通知書由承辦人填寫。當事人收到通知書時應當核實保存物品與實際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書存根上簽名和注明日期。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六條采樣記錄,是采集鑒定檢驗樣品的正式文字材料。采樣記錄除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機構、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樣品生產單位、樣品規格、采樣數量、采樣方式、采樣時間、采樣地點、采樣目的外,還應當寫清采樣的法律依據。被采樣人和采樣人應當在采樣記錄上分別簽名并注明日期。采樣記錄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樣人作為憑證,第二份隨樣品送檢,第三份留存卷宗備查。

          樣品標記隨送檢樣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樣品生產單

          位、樣品編號、規格、數量以及其他標記等。

          第十七條封條,是在案件發生后,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控制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采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封條上應當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對案

          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合議記錄應寫明案由、合議機關、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理依據、會議建議。對不同的合議意見,也應如實記錄。

          會議結束后,參加合議人員和記錄人員應在合議記錄上

          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由,是查處的具體案件的原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

          違法行為。

          承辦機關,指負主要責任辦理該案件的機構。承辦人,指

          負責查處該案件的衛生行政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對案件處理有關聯的

          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既應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見。

          處理建議,應寫明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意見,如提

          出行政處罰意見的,應寫清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法律依據等。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件。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但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事先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事先告知書應當蓋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備查。

          第二十一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事實、理由和申辯有無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情節輕

          重的記錄。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委托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托的陳述申辯

          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筆錄應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記錄應當盡可能采用原話。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要記明。陳述和申辯結束,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或陳述申辯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最后簽名和注明日期。

          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正式文件。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時限,聽證機關的地

          址、郵政編碼等。

          告知書回執編號與告知書編號應當一致。

          回執由當事人填寫。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應在回執上寫明是否要求聽證,并寫清通知聽證的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寄回的回執必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電話等。通知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委托人的,應寫明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委托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地點、聽證方式、聽證時間、案由等。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等內容。

          聽證結束后,應將筆錄交當事人和承辦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委托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及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人員在聽證結束后,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

          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委托人的,應寫明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意見書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案由等。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具體明確寫明聽證人員的意見。聽證人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寫明。聽證人員應當在意見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里

          的負責人,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

          式文件。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送達回執,是將衛生行政處罰文書送交給案件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回執,應寫明送達文件的名稱及文號或編號、送達地點,受送達人和送達人應在回執上簽名,并注明日期。回執存根由送達人填寫?;貓叹幪柵c回執存根編號應一

          致。

          第二十九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

          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改進建議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

          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通知書文號與通知書存根文號應一致。

          第三十條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

          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或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準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

          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行罰的案件,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不作處罰的理由等。

          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文號相一致;案由應與合議記錄載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應與立案報告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執行方式,指案件處理終結的方式,如自覺履行、法院強

          制執行等。

          執行結果,指行政處罰決定實際執行情況,如完全履行等。承辦人員應當在結案報告上簽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井簽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條案件結案后,承辦人員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卷宗裝訂按實際使用行政處罰文書的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十三條卷宗應當按檔案裝訂要求進行裝訂。裝訂的卷宗,應當及時歸檔,卷宗歸檔后應當統一編號,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滅失。

          第四章

          第三十四條本規范中所列采樣記錄、封條、現場檢查筆

          錄,也可適用于日常衛生監督執法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