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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老中醫藥專家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是中醫藥學的寶貴財富。為有獨到經驗和專長的老中醫藥專家選配繼承人,是培養新一代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重要措施。為了加強對繼承工作的管理,根據人事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采取緊急措施做好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的決定》和《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老中醫藥專家和繼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職發〔1990〕3號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的指導老師及其繼承人。
第三條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堅持醫藥并重、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與目標管理相結合;按照多項指標綜合考評,嚴格驗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人事部、衛生部制定有關的方針、政策,并設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局繼承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市)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由各地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導教師所在單位負責,要確定1名領導分管并通過本單位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這些工作包括:
1.為指導老師和繼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學習條件(包括場所、設備、時間等),不再安排他們與繼承工作無關的行政、醫療、教學、科研及其它任務。
2.關心指導教師和繼承人的工作與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他們的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單位發給。離退休返聘的指導教師,其待遇與同級在職人員相同。
3.定期檢查繼承協議執行情況,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協議時,應及時上報省市中醫藥主管部門處理。并要建立專門的繼承人業務檔案(包括思想表現、學習進度、繼承成果、考核考評等)。
第七條各省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對繼承工作進行1次全面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檢查結果要記錄在案,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繼承工作辦公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不定期檢查各地繼承工作情況。
第三章教學管理
第八條繼承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是一項特殊的教學工作。應以跟師實踐、培養專業技能為主,做到傳授與自學、實踐與理論、繼承與整理相結合,發揮指導教師和繼承人兩個積極性。
第九條繼承期限為3年,繼承時間從實際進崗帶教算起。若指導老師中途因故停止帶教,繼承人學習兩年以上者,可繼續自學研究,參加出師考核;不滿兩年者,經省市有關部門批準,可轉跟相應專業的指導教師繼續學習。
第十條師生在簽字協議書的基礎上,共同制定3年教學計劃,分年度實施。執行計劃必須做到:
1.指導老師每周帶繼承人從事臨床或實際操作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2.繼承人每周除跟師兩天外,另行安排兩天從事臨床或實際操作;其它時間用于自學和研究。
3.由繼承人建立“帶教日志”,每次隨診或操作應有記錄,并及時整理成周記或半月記,以便總結心得體會和檢查考核。4.指導老師每月至少進行1次專題講座或病案討論,并吸收所在單位專業人員參加,會后由繼承人做出書面小結。
第十一條目標管理是教學管理的主要環節,3年繼承的基本目標是:
1.繼承人掌握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和技術專長,其臨床療效或操作技能基本達到指導老師的水平。
2.提供反映指導老師專長和經驗的專科(專病)正規病歷100份。中藥專業應有加工、炮制、制劑技藝及鑒別經驗等方面總結材料。
3.撰寫總結指導老師學術經驗的論文,每年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至少發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發表在國家級專業雜志上。
4.繼承期滿,提交3萬字以上全面總結指導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的結業論文,以備答辯和出版選用。
第十二條為了促進繼承工作,各省市每年應組織1次教學經驗交流會。國家可通過有關學術團體開展學術交流和獎評活動。
第四章考核與獎勵
第十三條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實行淘汰制度,繼承人不能“一榜定終身”。對于定期檢查、考核不合格者,應及時予以淘汰或更換。
第十四條每半年由帶教單位對繼承人進行1次考核考評,認真填寫統一印制的考核表,考核材料要歸檔并報省市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繼承人學習期滿后,由省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考核。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審核,通過臨床應診、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現場咨詢、論文答辯等方式,定量定性,綜合考評,嚴格把關,確保質量。
第十六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質量檢測評估方案”組織核查驗收,合格者,由國家統一發給繼承合格證書,并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七條國家對繼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指導老師、繼承人、管理干部及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繼承工作經費,主要由各地財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安排落實,繼承人所在單位也應給予適當的投入。國家每年撥出一定的經費作為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于繼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學習資料、經驗整理、帶教津貼、表彰獎勵及有關管理費用等。
第十九條指導老師在直接帶教期間,可享受一定的帶教津貼,帶1名繼承人者每月發給30至50元;帶兩名繼承人者每月發給40至60元。繼承人的學習費用,每人每年500至600元(不發給個人)。各地可根據財力參照上述標準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各地要制定繼承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嚴格審批制度,保證專款專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繼承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